Q/CSG213010-2012
3.6 建设工期:指基建项目自项目可研批复至竣工投产、结算的全过程实际建设时间,以日历天或月计算。
3.7 指导工期:根据公司电源工程、电网工程各主要阶段建设工期统计数据,结合国家颁布的定额工期,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并充分考虑电网建设的各种外部条件后而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建设工期,是制定基建项目进度计划的主要依据,是保证工程质量工期的基本要求。(见附件二)
3.8 建设准备工作:指基建项目自可行性研究批复后至开工前的工作。
3.9 属地单位:指基建项目所处(或经过)的各分子公司及其各级供电区域所属管辖单位。 4 职责 4.1 公司基建部
4.1.1 制定公司基建项目进度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指导工期; 4.1.2 组织、指导各分子公司制定项目里程碑进度计划;
4.1.3 下达电源工程、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一类小型基建工程的项目里程碑进度计划并批复相应调整计划;
4.1.4 指导、监督、检查基建项目建设准备工作及项目实施进度; 4.1.5 考核分子公司基建项目里程碑进度计划完成情况; 4.1.6 考核分子公司重点工程计划投产完成情况。 4.2 计划发展部门
4.2.1 参与制定基建项目建设指导工期; 4.2.2 参与制定基建项目里程碑进度计划;
4.2.3 下达基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重点工程计划,批复重点工程投产时间调整。 4.3 物资部门
4.3.1 制定主要设备材料订货、供货指导工期; 4.3.2 参与制定基建项目里程碑进度计划; 4.3.3 制定、下达物资供应计划。 4.4 调度部门
4.4.1 制定基建项目年度停电计划;
4.4.2 提出解决电网重大安全或供电问题的工程投产建议时间。 4.5 分子公司
4.5.1 配合公司基建部制定基建项目建设指导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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