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湿地和鸟类保护 湿地和鸟类保护的建议
湿地和鸟类保护的合理化建议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不仅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保护海岸等巨大的生态功能,湿地也是生物多样性的富集地区,是世界上最具活力的生态系统,保护了许多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人们把湿地称为“地球之肾”、天然水库和天然物种库。湿地所具有的景观和文化价值也为世界文明的延续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我国是世界上湿地类型齐全、数量丰富的国家之一,湿地面积居亚洲第一位、世界第四位。我国十分重视湿地保护,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湿地保护工作有了进一步加强。2000年,国家17个部门在总结多年来湿地保护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进一步确定了全社会共同加强湿地保护的行动纲领。2001年,国家启动了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将湿地保护作为主要内容之一,纳入国家重点工程建设。2002年,国家组织“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将湿地保护作为事关生态保护和生态安全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组织研究。2003年,完成了首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同年,国务院批准了由10个部门共同编制的《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湿地保护和恢复取得了显著成果。目前全国已有约1600万公顷,近40%的天然湿地纳入353处保护区的保护范围,一大批珍稀野生动植物和重要湿地生态系统在保护区内得到了较好保护。我国黑龙江省扎龙等21块总面积达303万公顷湿地被列入了《湿地公约》的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我国湿地保护的成就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但是,也必须看到,一些地方仍在对湿地盲目围垦、改造,导致湿地数量减少、生态功能退化,有些重要湿地甚至丧失
了湿地功能,湿地保护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国务院于2003年批准的《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是我国湿地保护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规划》进一步明确了湿地保护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建设重点和主要措施。总的要求是:要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改善生态环境的要求,强化湿地保护。要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为核心,以依靠各级地方政府和全社会力量加强保护为基础,以湿地保护工程建设为重点,坚持积极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努力从整体上维护湿地的生态系统功能。规划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和加强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等措施,强化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全面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和基本功能,使我国天然湿地的下降趋势得到遏制;通过加强对水资源的合理调配和管理,以及污染控制等措施,恢复和治理退化湿地,努力使丧失的湿地得到恢复,使湿地生态系统进入良性循环。到2030年,完成湿地生态治理恢复140万公顷,建成53个国家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示范区,全国湿地保护区达到713个,国际重要湿地达到80个,使90%以上天然湿地得到有效保护,使我国的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进入良性循环,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和效益,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实施《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工程的实施将全面提高我国湿地保护和管理水平。我们一定要积极适应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形势任务的要求,抓住机遇,加倍努力,坚持正确的湿地保护工作方针,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确保工程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的实现。
首先是要深入宣传发动,提高思想认识。湿地保护是社会性很强的公益事业,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宣传湿地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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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湿地保护的重要意义,使湿地保护成为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使各部门、各系统都来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湿地保护事业的氛围。
二是各地区要把湿地保护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按照全国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地区的保护建设规划,明确奋斗目标、总体布局、重点项目和政策措施,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通过各地编制和实施规划,把湿地保护的总体任务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到具体湿地,切实使全国规划的各项任务和目标落到实处。
三是要采取积极措施做好抢救性保护。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湿地的积极有效的措施,要按照抢救性保护的要求,在湿地生态系统重要区域,做好湿地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工作,使更多的湿地纳入保护管理范围,得到有效保护。同时,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积极恢复退化湿地,努力使更多的自然湿地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
四是要建立积极的湿地保护政策和机制。湿地保护是重要的生态公益事业,必须从各方面积极予以扶持。要建立国家投入、地方投入、社会各方面群策群力的多层次、多渠道的湿地保护投入机制,实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全社会保护湿地。
五是要做好湿地保护立法工作,建立依法保护与合理利用秩序,实现保护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
●献计献策 共商保护湿地大计
湿地是地球之“肾”,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湿地的干涸是近几十年发生的事情,整体原因是水源枯竭、地下水位下降;局部原因是非法取砂、过度开采及回填垃圾所致。当年汪洋成海的湿地已经缩小为零零星星的水塘。尽管这样,每年还能观察到约
60多种涉禽、游禽。如能恢复,其生物多样性保护作用和“绿肾”“绿岛”的功能将会充分发挥出来。我们应切实取缔破坏性开发行为,恢复湿地,
完善的法制体系和政策,是有效保护湿地和实现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应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逐步建立和完善保护与合理利用湿地的经济政策体系,建立湿地开发和利用补偿及生态恢复管理政策。
我们应加大对湿地的保护意识和资源忧患意识的宣传教育,形成保护湿地资源和实施可持续利用的良好氛围,逐步完善保护政策,对湿地资源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建立区域或流域性湿地保护协调机构,对河流流域生物多样性和保护天然湿地进行研究。尽可能抢救性地恢复一批重要湿地,遏止湿地的退化。利用城市河湖水系适当放养水鸟,增强水体活力。
●湿地保护 关键在管理者意识
由于主要河流上游众多水库蓄水节流和多年干旱,城郊稻田面积快速减少,下游河道干涸、地下水位下降,陕北的湿地生态系统面临的压力日益增加。
干旱、过度开采地下水以及兴修大量水泥衬砌的水利工程,都使湿地生态受到威胁,功能下降并消失。一些水利工程隔断了自然河流与湖泊间的天然联系。污染也是湿地的大敌,不仅恶化水质,还破坏湿地的生物多样性。
对湿地毁灭性的破坏还包括不规则的旅游开发。大量人群的活动对现有水面再次污染,严重干扰了候鸟的栖息环境。一些水域旅游开发后,游人和游船惊扰了那里的鸟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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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速度
四川湿地位置特殊、资源丰富、功能多样,具有重要的生态和社会意义。国内外实践证明,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湿地的有效途径。目前全省只有若尔盖高原沼泽湿地、炉霍县的卡沙湖、德格县的新路海、理塘和稻城县的海子山等4处湿地自然保护区。此外,有部分湿地资源置于其他类型的保护区内,但多数湿地尚未划定保护区得到有效保护。因此,通过各级政府解决我省湿地保护区布局欠合理、类型单一、结构不完整的问题显得很有必要。建议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在资源调查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界定范围,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成立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真正起到保护区的作用。
4.2 创造有利于湿地资源保护的法制条件
湿地资源保护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和完善专门的湿地保护的法规显得十分必要。只有创造一定的法制条件,才能使日趋减少、面临威胁的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目前,国家、省尚无专门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我省地方性法规或条例基本上是空白,只有凉山州通过了《邛海保护管理条例》,但多数湿地仍处于非严格意义的保护状况。因此,应健全相关的法规条例,加大执法力度,禁止一切破坏或不利于湿地资源保护的行为发生。
4.3 摸清家底,建立湿地资源信息库
至目前,我省尚未开展专门的湿地资源普查,其资源仍处于家底不清的状况,这给湿地资源的保护与合理规划带来一定困难。因此,应尽快组织湿地资源调查队伍,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调查现有湿地的类型与分布及面积、湿地生态系统的组成与功能、湿地生物多样性现状、湿地生态环境变化趋势等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全省湿
地资源信息库。
4.4 理顺关系,协调管理,综合治理
湿地作为生态系统,包含许多资源,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如林业、农业、渔业、牧业、水利、环保等。如何协调好这些部门的关系,关系到湿地资源保护事业的兴衰成败。我国加入《湿地公约》后,明确了由林业部门承头负责湿地管理工作。为此,各级林业部门应认真负责,加强部门间的联系与协调,努力在湿地资源保护上达成共识,采取协调一致、多管齐下的保护行动,运用植树造林、退田还湖、修筑工程等综合措施进行预防和保护。
4.5 积极引导湿地周边群众参与湿地管理
湿地周边群众与湿地间的关系密切,他们的行为直接影响到湿地资源的存在。社会各界都应积极创造条件,向湿地周边群众宣传湿地效益、功能、价值以及湿地对他们及其子孙后代的生存影响等,并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湿地作为开发示范点,摸索合理利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实施“参与式”的管理方法,使周边群众与湿地融洽相处,共生共荣。值得注意的是,湿地一旦划归保护后,便会存在保护与利用的矛盾,处理不好,可能激化矛盾,造成更严重的破坏。因此,解决因湿地保护而使其周边群众经济受损的经济补偿问题显得非常关健。
参考资料:handbook of constructed wetland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恢复湿地的基本功能,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湿地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依法管理;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湿地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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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规划。 采石、擅自砍伐树木和其他破坏湿地植被的行为。 第十条湿地规划区内禁止开第五条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对湿地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
垦耕地,对现有耕种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退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有关湿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落实湿地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 施。 第十一条湿地规划区内禁止建设畜禽饲养圈舍,挖建渔塘、放牧和擅自建(三)依据总体规划,编制年度恢复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依法制定
造构筑物。 本规定公布前依法签订放牧合同继续放牧的,由县人民政府有计划
湿地保护管理制度; (五)组织湿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建立湿地资源档案; 组织退出。 第十二条湿地规划区内禁止堆放、排放废弃物。 禁止在湿地流(六)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七)依法纠正、查处或者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湿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专项资金。 湿地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列支、国家、省以及有关部门的投入、社会的捐助和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生产经营的收益组成,
域范围建设任何达不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项目。已经建成的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对于不能治理或者经治理仍达不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项目应当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十三条积极推广病虫害生物防治技术,鼓励和扶持湿地流域范围的农民发展无公害农业。科学使用化肥、农药。 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科学的进行病虫害防治。 第十四条禁止将任何有害生物物种引入湿地。 向湿地引入生物新物种应当由有关机构审定,并经市有
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湿地规划区内新的建设项目应当符第七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开发保护湿地水资源,建立湿地长期有效补水机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湿地规划区内和相关水工程取水、截水和排放污水。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湿地引水工程设施的维护。 未经县人民政府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湿地引水期间从引水渠道内取水。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和实施湿地流域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规划。湿地规划区以外流域范围禁止开垦二十度以上的陡坡地,对现有的二十度至二十五度陡坡耕地,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后,方可耕种。 在湿地规划区以外的流域范围开垦二十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经农安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开垦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 湿地规划区内禁止挖砂、取土、
合湿地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经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同意,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湿地规划区内,禁止擅自采集野生植物和捕捞水生动物;禁止狩猎、捡拾蛋、仔等危害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活动;禁止野外用火。 第十七条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对湿地水量、水质、生物、土壤、空气等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定期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农安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湿地规划区从事旅游、科研、教学实习、采集标本、拍摄影视片等活动必须经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和个人经同意进入湿地规划区,应当遵守湿地管理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从事科研、拍摄影视片等活动的应当提交成果副本。 第十九条利用湿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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