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开得胜 (四)举办者因对董事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董事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29条 举办者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30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校长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举办者
第31条 公司举办者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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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开得胜 举办者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32条 举办者名册是证明举办者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据,公司举办者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举办者变动情况。举办者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举办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举办者所持股份数; (三)各举办者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举办者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33条 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举办者代理人参加举办者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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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开得胜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34条 举办者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举办者身份后应按照举办者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5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举办者合法权益的,举办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36条 公司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37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由______人 组成(注:五名以上单数,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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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开得胜 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决定校长的报酬事项,并根据校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 五、制定发展规划; 六、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七、筹集办学经费; 八、审核预算、决算;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十、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二、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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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开得胜 十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十五、对公司的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公司性质做出决定; 十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做出上述第一、三、五、八、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项决定时,应当经过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其他决定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
(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增加董事的职权,但不得与董事会上述的法定职权相冲突)
第38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除法律法规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举办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39条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可以由举办者董事也可以由非举办者董事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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