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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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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人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西安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医保中心发【2012】20号文件精神,现将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一、 享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人员范围及时间

人员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职工(我校缴纳医疗保险的人事代理人员)

享受时间:2012年4月1日以后办理出院手续 二、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补助范围: (一)门诊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和比例:

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门诊施治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放化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部分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补助40%。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和比例:

1、参保职工住院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统筹基金超付标准部分、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以及乙类药品个人自付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按医疗机构级别分别给与补助,即三级医疗机构补助20%、二级医疗机构补助3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补助40%;

2、在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

有关规定并超过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补助95%。 三、申报资料

1、发票 (陕西省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收据或加盖医院公章的收据复印件)

2、医保住院结算单(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3、身份证复印件(用A4纸复印身份证正反面

4、个人银行卡(或折子)复印件(注明开户行 xx银行xx支行) 以上资料由个人收集交人事科统一到医保中心办理二次报销

人事劳资科 201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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