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的组织管理,规范学生体育竞赛的运行程序,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办赛质量,推动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冠以湖北省、湖北、全省或者其他同义名称的全省性学生体育竞赛(以下称“全省学生体育竞赛”)。全省学生体育竞赛分为综合性的学生体育竞赛、单项性的学生体育竞赛。
第三条 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由省教育厅主办,或由省教育厅与有关部门共同主办,各市、州人民政府或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学校承办。经主管部门授权,湖北省大学生体育协会可组织学生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条 全省学生体育竞赛应突出教育特色,注重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通过学生体育竞赛,推动学校“阳光体育运动”,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校课余体育训练,选拔和培养体育特色人才,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完善学校体育设施,提升体育教师和教练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推动学校体育工作发展。
第五条 全省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届,全省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办一届,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举办全省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的当年,不另行安排已列入运动会比赛项目的单项比
赛。根据教育部和全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的竞赛安排,组织全省性的单项体育竞赛。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制定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规范学生体育竞赛的管理。
第二章 竞赛项目
第七条 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的项目设置,按照基础性强、普及面广、易于开展、具有传统性的原则确定,与全国大、中学生体育竞赛所设置的竞赛项目相衔接。
第八条 全省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设田径、游泳、球类、武术、跆拳道、体操、健美操、体育舞蹈、定向越野、棋牌等项目。全省综合性大学生运动会的项目设置原则上不超过12项。全省中学生体育竞赛设田径、游泳、球类、武术、健美操、艺术体操、棋牌等项目。全省综合性中学生运动会的项目设置原则上不超过8项。
第九条 全省综合性大学生运动会的竞赛项目由主办单位确定,单项体育竞赛项目由湖北省大学生体育协会拟定,并报主管部门审定。全省综合性中学生运动会的竞赛项目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协商确定,全省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的项目由主办单位确定,全省青少年单项体育竞赛的项目,由省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共同商定。
第三章竞赛申办
第十条 申请承办全省中学生体育竞赛,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办地应是经济、文化、教育水平较发达的城市; (二)有符合竞赛技术要求的场馆设施及其它相关条件; (三)除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拨款外,有足够的经费来源,能保证竞赛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承办地学校的体育师资整体水平较高,具备承担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
(五)有承办体育竞赛所需的生活保障和安全设施;
(六)遵循主办单位的规定,保证完成竞赛筹备、举办和总结等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申请承办全省中学生体育竞赛,应在上一届竞赛活动结束前向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承办申请书(申请承办全省综合性中学生运动会或规模较大的单项体育竞赛活动,应提供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复);
(二)承办实施方案; (三)竞赛规程草案; (四)经费预算;
(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自收到承办单位的申办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实地考察、可行性论证后作出批复。承办单位应按照主办单位的批复开展筹备工作并组织实施体育竞赛。
第十三条 申请承办全省大学生体育竞赛,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竞赛要求的体育场馆设施及相关条件; (二)有竞赛所需的生活保障和安全设施; (三)有充足的经费来源,保证竞赛的正常进行;
(四)按照主办单位规定,保证完成竞赛筹备、举办和总结等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申请承办全省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应在竞赛举办的当年年初向湖北省大学生体育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的相关单项体育分会组织实地考察、可行性论证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定,符合承办条件的,列入全省高校体育竞赛计划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申请承办全省大学生体育竞赛,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承办申请书; (二)承办实施方案; (三)竞赛规程草案; (四)经费预算;
(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章 竞赛组织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在主办单位指导下,成立竞赛筹备委员会,制定竞赛筹备工作实施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后组织实施,全面负责竞赛筹备工作。
第十七条 竞赛筹备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竞赛规程(主要包括竞赛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参赛单位、竞赛时间和地点、竞赛分组、竞赛项目、运动队(运动员)的参赛条件、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奖励办法、资格审查、裁判员选聘、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等内容)。
(二)筹备实施方案(机构设置、大型活动、生活接待、安全应急保障、竞赛组织、人员培训、场地设计、经费筹措等方案,以及竞赛筹备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在比赛开始前,向主办单位报送竞赛组织委员会的成立方案,经主办单位批准后,正式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竞赛组织委员会全面负责竞赛期间的组织领导、竞赛实施、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处理重大或紧急事项,保证竞赛公平、有序地进行。
第十九条 竞赛组织委员会应成立以下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办公室:全面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负责赛事的对外联络与协调;新闻宣传工作;网络建设与维护;编排赛会日程;起草文件材料;组织重要工作会议;组织协调重要活动等。
(二)竞赛机构:执行竞赛规程,确保比赛按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的规定进行;接受参赛报名、编排竞赛日程;按照竞赛规则的要求,保证比赛场地、器材设施的正常使用;安排赛前适应性训练;组织裁判员培训和实习;编制竞赛秩序册、成绩册,按时发送竞赛公报;组织裁判长联席会议;指导和协调各单项竞赛委员会的工作。
(三)接待机构:负责参赛单位、赛会人员的迎送;保证比赛期间所有参赛人员、工作人员的住宿安排、饮食营养、车辆交通等后勤保障工作。
(四)财务机构:根据竞赛规模编制经费,制定经费管理办法,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提出经费筹集方案;负责经费筹集和管理,合理支付各种费用;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决算报告。
(五)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根据竞赛规程的规定,负责审查参赛运动队、运动员的资格,受理相关举报和申诉材料,并做出处理决定;负责处理赛会期间的违纪事件。
(六)赛事宣传及营销机构: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扩大赛会影响,负责与新闻单位的联系,组织新闻发布会;编印宣传手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做好接受赞助、广告设置和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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