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实际需要明显不符,经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九)保险合同持有人、签署人和投保人不一致且利益不相关的;
(十)大额投保后立即退保或短期内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十一)明显超额支付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的;
(十二)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十三)单位客户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的;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个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关系的;
(十五)保险业务与洗钱高风险地区有联系的;
(十六)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费及支付其他资金的;
(十七)保险公司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的保险费及支付其他资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帐户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四、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规划、安排、监督、管理、报告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分公司负责人为分公司反洗钱工作的责任人。
五、分公司客服、财务及各业务部门必须明确一名员工对反洗钱工作负责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监督、记录、分析、报告和追踪,对容易出现洗钱的险种及账户加强监控。
六、公司所有员工必须加强反洗钱意识,对于任何洗钱可疑迹象要求必须及时报告。
七、分公司各下级机构在与个人客户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要求其出示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
八、公司各级单位、部门、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的符合本制度定义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应及时填写《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总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
九、对公司各级上报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领导小组应召集有关部门商讨处理措施,及时反馈给上级部门。在未得到反洗钱领导小组书面批准之前,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收付费业务。涉及洗钱交易的,要及时上报给总经理室,由总经理室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十、公司各级单位和个人对因参加和配合反洗钱调查工作所获得的客户资料及交易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大额交易信息、可疑交易信息以及对洗钱活动的调查和侦查情况,私自泄露相关信息者将按公司泄露商业秘密和违反工作纪律的相关制度处罚,涉嫌犯罪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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