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3.3.1 图3.3.2
水尺标志说明如下:
(1)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垂直线段(斜线线段)的宽度为20mm;从垂直线段每隔20mm引出高20mm水平线段(两个相邻水平线段之间相距20mm),水平线段的长度有80mm(简称水平线段)和40mm(简称短水平线段)两种,每隔200mm设一条长水平线段(两条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之间相距200mm),其余为短水平线段。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以0.2m为倍数的吃水值。从垂直线段引出水平线段的方向为水尺刻度线的槽口方向,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由水尺标志勘划的位置确定。
(2)水尺数字由数字、小数点和单位组成。水尺标志吃水值以0.2m倍数进行标注,吃水值为整数时在数字的后面加注单位M,吃水值有小数时不加单位。水尺读数的线粗为20mm;数字的字高为100mm,字宽为60mm;单位以大写M表示,M的高度为100mm,宽为80mm。数字与数字之间、数字与单位之间
的间距为25mm。
(3)水尺刻度线中长水平线段的下缘标注水尺读数,水尺读数的下缘与长水平线段的下缘平齐,吃水到达水尺读数下缘时,即表明为该数字所示的吃水。水尺刻度线与水尺数字之间的间距为25mm,当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时,水尺数字一般位于与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相反的一侧;当水尺刻度线由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时,水尺数字一般位于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相同的一侧。
(4)水尺一般应以船中平板龙骨(或龙骨底缘)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作为计量基准线;对于有原始纵倾船舶(即倾斜龙骨船舶),则以船中倾斜龙骨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为计量基准线。首、中、尾水尺以基准线与首、中、尾垂线的交点作为计量基准点。
(5)水尺标志至少从实际空船吃水下面0.2m,应保证空船时(包括纵倾情况)能正确反映船舶吃水状况。
3.4 船长中部两舷勘划水尺标志时,水尺刻度垂直线段的右边线应在离载重线圆环中心向左1200mm(海船)或600mm(河船)处,其水尺刻度的槽口方向应背向载重线标志。
3.5 首、尾水尺标志尽可能勘划在首、尾垂线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平行引伸勘划成阶梯状,尾部可以将水尺标志勘划在舵叶后缘适当位置。首、尾水尺刻度的槽口方向一般应面向船中。
3.6 在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中,应标注所述水尺基准线的位置,并标注3.5所述首、尾水尺标志的位置。
3.7 船体左、右两舷水尺标志的勘划位置和式样如图3.7a和图3.7b所示。
图3.7a右
图3.7a左
图3.7b右
图3.7b左
4 船舶主船体、载重线标志和水尺颜色标识
4.1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船长20m以上的国内航行钢质船舶。2011年1月1日及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应满足本要求,现有船舶应结合最近一次营运检验满足本要求。
4.2 船舶满载水线颜色标识
(1)船体两外侧从船首至船尾应清晰标识满载水线。 (2)海船所标识的满载水线对应船舶夏季载重线时的满载出港状态的载重线;河船所标识的满载水线对应船舶最高一级航区满载出港状态时的载重线。
(3)满载水线应通过载重线标志圆环的中心。
(4)内河船舶特殊要求:当内河船舶存在两个及以上航区、航段载重水线时,为能较明显体现各级航区、航段满载出港状态时的载重水线,还需作以下油漆颜色的标识。
①应在船体船舯处两侧外板划出载重水线的专属油漆区域,如图4.2(4)a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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