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放开临时仲裁,但实际上社会实践中有些纠纷解决模式已经接近临时仲裁,而接受临时仲裁的国家和地区也并未为此付出什么难以承受的代价,因为代价无非是当事人愿意选择承担的。相信即使立法不改进,社会需求的生命力和仲裁领域无法避免的对外开放力量终将也会冲击这道藩篱。
四 仲裁与相关制度与法律的衔接问题
“中国市场经验+接轨国际压力”是中国仲裁20年实践的成果,也是当前仲裁界的现状。当把问题投向未来发展与改革时,相关制度与法律的衔接更是仲裁法修改不得不考虑的重要问题。
(一)司法保障
司法保障是仲裁制度得以发展的最重要支持。当前仲裁实务界最关注的问题并非是司法审查撤销的问题,而是仲裁前期及过程中的保全、临时措施与后期的执行保障问题。当前,有些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推动下,进行“诉仲对接”创新工作机制,仲裁研究院在纪念仲裁法实施20周年的“仲裁公信力”奖申评活动中,收集到大量素材,相信这些将成为仲裁法修改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二)机构仲裁VS行业仲裁
一个值得仲裁行业关注的问题是,在当前以地域为基础的“机构仲裁体系”与商会仲裁体系(贸仲、海仲)的基础上,能否给予行业仲裁发展空间?正如前面提到的,不少行业已经意识到建立行业仲裁的必要性,并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范围内开展了行业仲裁实践,甚至计划通过行业力量推动在行业立法中加入关于仲裁的规定,而倒逼仲裁法修改。而相对某些特别有影响力的行业而言,仲裁界既并未形成自己的行业力量,影响力又相对弱小。这也给仲裁行业一个提示:与其坐等其它行业谋求突破,不如先做好迎接与合作的准备。一方面,是要考虑如何加强行业自身合力规范发展,;另一方面则应设计行业仲裁与现有机构仲裁体系相衔接、合作共赢的体制与机制。
(三)仲裁法与“ADR促进法”
除了现有与仲裁法相关的法律外,中央政法委司改领导小组一直在推动的司法改革“三步走”战略中,出台整合性的“ADR促进法”将是下一步的任务目标。
如何利用这一整合契机,为未来仲裁发展提供更多空间值得更具前瞻性的战略构想。比如,对“仲裁”的定位是不是应突破“商事”领域,仲裁法将不仅仅是一部“商事仲裁法”,而是一部“仲裁”综合法,那对现有结构和内容的突破可能更大,而其影响也更加深远。
时间有限,今天先和大家交流到这里,相信我们还会在各个分论坛上继续就大家关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讨。个人浅见,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姜丽丽
2016年3月6日于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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