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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专利代理人实务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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丸子、油炸春卷、油炸排叉、油炸蔬菜、油炸水果等油炸食品。”说明书第[0013]段公开了“真空离心具有防止破碎、进一步降低含油量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推知该技术效果同样适用于除马铃薯之外的其他油炸食品。”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得出该发明专利的方法和设备不仅可以适用于马铃薯,而且可以适用于其他油炸食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三)关于新颖性

1.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13具备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油炸薯片制备方法,包括将马铃薯片送入真空油炸装置内进行油炸,油炸完毕后使油炸装置内恢复大气压,再将油炸后的薯片送入离心脱油机中进行脱油,然后排出。”的技术方案,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可以得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离心处理步骤也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的”这一技术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1并公开,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同,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制造含油量较少的油炸马铃薯薄片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将马铃薯薄片焙烤后,放入油炸器中油炸,然后将薄片和过热蒸汽接触。通过此方法,不仅使马铃薯薄片含油量较少,而且表面形成较大鼓泡。”的技术方案,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包括了“在真空条件下油炸食品原料”和“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离心处理的步骤”这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同。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油炸薯片设备,包括进料装置、油炸装置、离心脱油装置、出料室、抽真空装置。”的技术方案,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具有区别技术特征“油炸装置的输出口与离心装置的输入口密封连接,出料阀设置在离心装置输出口处”。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同,具备新颖性。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3中的区别技术特征“油炸装置的输出口与离心装置的输入口密封连接,出料阀设置在离心装置输出口处”。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同,具备新颖性。

以上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13的修改均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2~12和14~15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2~12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4~15是独立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都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由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13均具备新颖性,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12和14~15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四)关于创造性

1.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13具备创造性

从审查员提供的2篇对比文件中,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对于文件1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离心处理的步骤”这一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的技术启示,这一技术特征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油炸食品含油量高、容易破碎无法获得具有完整外形的技术问题。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对于文件2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离心处理的步骤”这一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将这一技术特征应用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用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油炸食品含油量高、容易破碎无法获得具有完整外形的技术问题。相反,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通过使过热蒸汽与油炸食品接触的手段,来解决含油量高的问题”的技术方案,也没有给出任何的技术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获得了“进一步减少油炸食品含油量,防止油炸食品破碎、保持完整外形的技术效果”,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相比,对于文件1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的“将油炸装置的输出口与离心装置的输入口密封连接,出料阀密封

设置在离心装置输出口处”的技术特征,技术特征实现了油炸和离心过程均在真空条件下进行,获得了进一步减少油炸食品含油量,防止油炸食品破碎、保持其完整外形的技术效果,从而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油炸产品含油量高、容易破碎无法获得具有完整外形油炸食品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任何的技术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修对后的权利要求13与比文件2相比,对于文件2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的“将油炸装置的输出口与离心装置的输入口密封连接,出料阀密封设置在离心装置输出口处”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将该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油炸产品含油量高、容易破碎无法获得具有完整外形油炸食品”的技术问题,更没有给出任何的技术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该技术方案获得了进一步减少油炸食品含油量,防止油炸食品破碎、保持完整外形的技术效果。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13均符合《专利法》第22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12和14~15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12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4~15是独立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都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由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13均具备创造性,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12和14~1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第3款的规定。

(五)删除原权利要求4的说明

申请人同意审查员关于原权利要求4不具备新颖性的观点,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

(六)分案理由以及分案申请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说明 1.分案理由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13属于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和设备,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即制造油炸食品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实现该方法特有的设备(权利要求13),该两项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具有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具有单一性,可以合案申请。但组合物的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13即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和设备之间缺乏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

征。因此,不能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在该申请中体现,为了申请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建议对该组合物的技术方案撰写成独立权利要求加以保护,适时提出分案申请。

2.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审查员提供的两篇对比文件1、2中均未公开该组合物的内容,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因此,分案申请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其结合具备创造性。

分案申请中的权利要求2~5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因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则其从属权利要求2~5必然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分案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均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 (七)总体概述

申请人认为,对原申请进行修改后,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所有问题,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若审查员在审查中有任何问题,代理人愿配合审查员的工作,请随时与代理人联系。

专利代理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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