态扩大,引发患者向上级投诉者,除处以责任人200元罚款外,同时取消个人当年的评先资格。
第四十七条 在医疗过程中和病人发生肢体冲突,引发不良后果,扣发l-3个月绩效工资,全院通报批评。若情节严重,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或涉及刑事犯罪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私自为患者手术、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会诊或私自行医,一经发现,扣责任人一个季度的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院长办公会讨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进行新闻采访;未经批准外出参加新药、医用材料推广会和参加药品义卖、义诊等活动者,扣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条 医务人员给病人诊治时,如需用自费或贵重药物的,使用前其品种、价格必须事先征得病人的认可;如被投诉者,责任人应以现金悉数向病人退其相应药费,且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思想道德低劣,行为不检,有损医务人员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处以责任人罚款300元外,并扣发三个月绩效工资,个人延缓晋升一年。
第五十二条 病区不论何时都应按规定办理住院手续、给予及时治疗;无故拒收、不及时处置病人的科室和个人,分别处以300元、100元罚款。
第二节 劳动纪律
第五十三条 上班无故迟到、早退5分钟内扣责任人20元,l0分钟以上依此类推。脱岗或查岗时在15分钟内未能到位,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元。
第五十四条 不遵守岗位纪律,闲聊、嬉闹,夜间上班睡觉(上全夜的除外)等,发现一次扣责任人100 元;诊疗场所及服务窗口高声谈笑、看各类书刊,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元。
第五十五条 上班时间使用医院计算机玩电脑游戏,发现一起扣责任人100元。危害医院计算机网络安全,违反计算机软件操作规程,擅自拆装,导致医院计算机系统故障,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的,扣责任人500元。
第五十六条 穿工作服(衣、裤、帽、鞋等)进入食堂,上街,发现一次扣责任人30元。
第五十七条 值班室、办公室内未经批准使用煤气灶、电炉、电饭煲、取暖器等灶具及大功率电器,发现一次除没收器具外,扣责任人100元。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未经科主任、护士长同意而私自调班、调休,发现一次双方各扣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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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科主任外出(离开市区)、休假、离开工作岗位(法定的工休日除外),未向分管领导或院长请假者扣100元,病区护士长未向护理部或分管副院长请假的扣100元。
第五十九条 因病、因事需本人先请假后方可离岗(请假三天以上应书面请假),紧急事件可先口头或委托他人报告,但事后需及时补办手续,违者扣责任人l00元。
第六十条 凡公共场所的物品,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拿到宿舍或科室移作他用,违者按物品价值的5倍罚款。
第六十一条 浪费水电者,如开无人灯、风扇,自来水龙头未关等,使用空调时未及时关闭门窗,或开无人空调,发现一起(处)扣50元。
第六十二条 工作人员私自担保病人出院,逃款金额由担保人承担,超过一个月,从担保人的绩效工资中扣除。
第六十三条 上班时间未按规定着装、未佩工作牌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元。 第六十四条 医院组织的各种会议,应出席人员无故不参加又未请假者,每人(次)扣50元;科主任、护士长未及时传达医院会议精神的,每发现一次扣100元。
第三节 工作效率
第六十五条 上级或医院下达的时效性或指令性工作任务完成不及时,每推迟一天扣100元,影响工作或受到上级部门批评,扣相关责任人1~3个月绩效工资。
第六十六条 有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出错通知、起草文件失误、调查失误、报告失实、反馈不及时的,发现一次扣责任人1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扣1~3个月绩效工资。
第六十七条 对业务科室的请示报告,职能科室负责人酌情在3—6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逾期扣50元;需集体研究、会议讨论的,应适时开会决定后再答复,办理不及时(特殊原因除外)而影响工作的,扣责任人100~500元。
第六十八条 各级干部对严重错误行为熟视无睹,或知而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究,扣有关人员1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另行处分。
第六十九条 相关职能科室应及时、准确上报各类原始数据,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数据失实的,每发现一起扣责任人一个月绩效工资。
第七十条 后勤向临床科室提供的服务设施和物品,因质量问题不能使用,而未及时更换、修缮,处以责任人50元罚款。后勤维护人员应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将维修情况反馈给科室。维修延误者,处以维修人员50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行政后勤人员处理问题不及时、不得力、不作为而影响工作的,违者每次扣责任人50元;造成不良后果,另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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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管理
第七十二条 行政人员在对外联系工作中,影响医院形象和声誉,受到有关部门严肃批评或通报的,扣责任人100--500元。
第七十三条 上级或职能科室合理下达的工作任务,科室应尽职尽责的按时完成。如因抵触、推诿、延时造成工作被动及产生不良影响者,扣责任人100-300元。科主任、护士长负连带责任,予以100元扣款。
第七十四条 后勤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下收、下送、下修,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元。 第七十五条 计划内物资、常用药的供应满足率必须达到l00%。出现供应不及时或不满意现象(特殊情况除外),每起扣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六条 后勤管理应加强易燃、易爆、锅炉、电梯、建筑物及道路安全和消防安全监测工作,应定期排查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及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上报分管副院长或院长,如因粗疏、监管不力而导致影响医院正常工作,造成医院重大损失(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自然灾害除外)的,应扣部门安全责任人100元,部门主任200元,分管副院长300元;导致重大安全事故触犯法律的,将依法处理。
第七十七条 数据统计部门应负责全院医疗业务数据和财务信息数据的统计,并保证医疗信息数据和财务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如因数据提供不及时及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扣相关责任人50--100元,科主任负连带责任,处以50元罚款。
第五节 财务管理
第七十八条 物资必须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盘点正负差额不得超过1000元(调价因素除外),否则按缺陷论处,盈亏超过1000元为事故,扣责任人l~3个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科室医疗仪器及设备遗失或不按仪器操作规程无故损坏,必须按价赔偿,并扣责任人200元。擅自外借扣责任人1~3个月绩效工资。
第八十条 各级财务人员违反国家财经制度和医院财务管理制度,一次扣2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损失情况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八十一条 收费人员记错帐、划错价,扣责任人50元,如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扣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二条 各部门严禁乱收费、防止漏收费现象,多收费、漏收费的扣责任人或科室漏费全额的3~l0 倍,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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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医疗赔偿
第八十三条 凡经医学会鉴定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按下列办法处罚: (一)承担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专业技术职务降级使用3年,并推迟职称晋升或聘任4年;取消评优评先资格2年;扣发责任人全年绩效工资;扣发上级医生(护士)、科主任(护士长)3个月绩效工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承担次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专业技术职务降级使用2年,并推迟职称晋升或聘任3年;取消评优评先资格2年;扣发责任人全年绩效工资;扣发上级医生(护士)、科主任(护士长)2个月绩效工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责任的给予记大过处分;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八十四条 凡经医学会鉴定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按下列办法处罚: (一)承担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专业技术职务降级使用2年,并推迟职称晋升或聘任2年;取消评优评先资格2年;扣发责任人全年绩效工资;扣发上级医生(护士)、科主任(护士长)2个月绩效工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承担次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专业技术职务降级使用1年,并推迟职称晋升或聘任2年;取消评优评先资格1年;扣发责任人全年绩效工资;扣发上级医生(护士)、科主任(护士长)2个月绩效工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行政处分:二级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责任的给予记过处分;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十五条 凡经医学会鉴定发生三级医疗事故按下列办法处罚: (一)承担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专业技术职务降级使用1年,并推迟职称晋升或聘任1年;取消评优评先资格1年;扣发责任人半年绩效工资;扣发上级医生(护士)、科主任(护士长)1个月绩效工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承担次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推迟职称晋升或聘任1年;取消评优评先资格1年;扣发责任人半年绩效工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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