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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 - 图文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18 10:22:49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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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取自公司股票简称,后面为“JLC?”,其中“JL”代表股权激励计划,“C”代表“认购”,“?”处填股权激励计划的批次,从1开始依次编码。股权激励计划期权的证券代码区间为【036001,036999】,由本所按实施先后顺序统计编码。若同一公司先后实施不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分别编码。

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方案中设置了预留期权的,在首次授予时无需对该部分预留期权进行登记。该部分预留期权在明确授予对象后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对预留期权进行授予登记时,应当启用新的期权简称和期权代码。

(四)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禁售期自授予股份上市之日起计算。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权益授予登记手续完成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权益授予完成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等情况;

2、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与公司网站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安排,确定的期权代码、期权简称情况;

3、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应当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会否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前6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如有)、本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按新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调整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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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等(如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有)等情况;

4、若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激励对象因离职、行权资金筹集不足等原因放弃权益的,应说明激励对象发生变化的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如激励对象因离职、资金筹集不足等原因放弃权益的,在向本所提交相关材料时,上市公司应当在授予完成公告中明确说明激励对象发生变化的情况、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的处理方式。激励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激励股票授予完成后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要求进行自行申报,并进行公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对所持股份进行妥善管理,避免出现短线交易等违规情形。

三、股票期权行权

2、承办券商应当确保其技术系统功能符合上市公司自主行权的业务操作及合规性需求,并已完成所有业务准备工作,符合结算公司对自主行权业务系统接口要求;

3、上市公司及其承办券商应当出具自主行权业务承诺书,明确自主行权过程中各环节操作合法、合规性以及相关参数、数据维护及审核的责任。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关注股票行权的条件是否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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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条件满足后,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的期权行权事项以及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议并披露,相关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董事会关于是否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以及是否存在《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者禁止行权情形的说明,公司如出现上述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对已经授予股票期权的处理措施和相关后续安排作出明确说明;如出现未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相关行权条件的(如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个别激励对象存在违规行为等),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者递延至下期行权,上市公司应当注销未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3、期权授予日与首次行权日之间的时间间隔;

4、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如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董事会关于差异情况以及重新履行的审批程序的情况说明;

5、本期股票期权行权股票的来源和预计数量、激励对象持有的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尚未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

6、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选择(集中行权、自主行权); 7、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披露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占公司总股本的百分比;同时,应当披露全部激励对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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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占公司总股本的百分比;

8、董事、高管授予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是否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9、董事会对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说明(如有);

10、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11、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股票期权行权的法律意见书;

12、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13、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如有); 14、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15、说明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施对公司当年度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6、拟选择自主行权的,还应当在公告中说明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期权估值方法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17、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期权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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