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及施工安全协议未经审查的严禁施工。
4.电务部门每月每站两次的30分钟封锁检修和编组、区段站按联锁区每月应一次的30分钟封锁时间;编组、区段站每个供电臂每月一次30分钟封锁停电检修;影响站场、接触网、铁路线路的水电临时施工作业;影响全站行车信号、闭塞等的水电设备检修施工;车辆电动脱轨器的安装、移设、大中修;由主管业务处按车站汇总后报运输处,在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 。
5.运输处每月组织各业务处和主要施工单位召开施工计划审查编制会,编制月度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以铁路局文件下发有关站段和施工单位。
第26条 路局设备管理单位承担的不影响其他设备管理单位设备使用的大、中、维修项目和Ⅲ级施工,自行确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不再签订安全协议。对影响其他设备管理单位或部门设备安全的应与有关设备管理单位或部门签订安全协议或共同进行联合整治
第27条 凡需要进行配合的施工,施工负责人均应提前(有计划的施工提前一天、临时要点的施工当日)填写《施工配合作业通知单》(附件9)一式三份,将施工所需时间、影响范围及时通知配合施工单位以征求其意见。 配合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配合作业通知单》内容,在《施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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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通知单》内将配合施工所需时间、影响范围及要求注明。
车站应根据《施工配合作业通知单》内容与施工负责人及配合施工负责人共同研究施工方案及具体安全措施,填入《施工配合作业通知单》并共同签字,各存一份并保存一个月。
施工单位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施工影响范围时,应将配合施工单位在《施工配合作业通知单》内填写的影响范围一起登入。 第28条 局调度所负责铁路局施工日计划的编制,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于施工前三日将施工计划报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二日9:00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提报施工计划。
(2)Ⅰ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调度所于施工前二日15:00前将施工计划申报运输局调度处,运输局调度处根据铁道部繁忙干线月度施工计划和批准的施工文电进行审核后,于施工前一日10:00前反馈相关铁路局调度所。
(3)月度施工计划是编制施工日计划的依据,施工调度应将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计划与月度施工计划(临时施工与批复文电)进行核对,无计划和施工计划内容不相符的不准施工。核对无误编制成施工日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批,作为编制调度日班计划的依据。繁忙干线和干线施工日计划于施工前日15:00前报运输局调度处。
(4)经批准后的施工日计划有关调度命令,在施工前一日12:00前下达给有关的机务段、运转车长值乘单位和车站,同时由铁路局主管业务处通知施工单位。
七、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29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由运输处安排施工。
第30条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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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向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
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停止施工,因专特运及调整车流等原因停止施工时,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并于前日14:00前以调度命令通知有关单位。
调度所对停止已批准的铁道部管理的施工项目,铁路局应尽快重新安排。 只变更日期不变更施工内容和影响范围的,由施工单位引起的变更由施工单位重新提报计划,施工单位应征得配合单位及直属站(车务段)的同意后报运输处,由运输处以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及部门。由运输处、调度所引起的变更,由运输处或调度所提出调整计划以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及部门,调整应在当月进行,必要时可跨月安排。对个别具体施工时段的变更,运输处和调度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动态调整,但必须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并纳入施工日计划。
第31条 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处所的临时补修等临时封锁要点施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需临时封锁要点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申请,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由调度所安排施工。
(2)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要及时通知配合单位和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并按规定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铁路局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
八、维修天窗的组织实施
第32条 维修天窗内安排的作业项目,其条件是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能完成的项目;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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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V型天窗区段,一线作业时不得影响另一线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
1.多个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站内或区间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控制措施,并由车站根据作业项目,指定维修主体单位(原则上重点病害处理、施工优于正常维修。电化区段,以供电为主;非电化区段,以工务为主。电务“垂直”天窗作业,电务优于供电、工务)。各单位必须服从车站的指挥,按时完成维修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2.多个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车站负责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两个单位作业车间隔,不得小于500m);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3.综合维修天窗在同一区间或站内发生不同工种的作业矛盾时,由车站协调安排。
4. 各作业单位应切实加强综合天窗作业前、中、后的联系和防护工作;对封锁线路、接触网停电、移动作业车等关键环节的作业,必须严格按规定设置防护。在电化区段停电单元进行设备维修作业时,工务、电务、供电、工程等单位必须分别确认列车调度员发布的天窗修命令和供电调度员发布停电的调度命令后,方可进行。
第33条 正线、到发线、联络线的天窗维修作业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每周五前按线别、站名提报下周计划,经有关车务段(直属站)审查主管领导签认后报主管业务处,主管业务处审核后汇总报运输处审批后予以公布。进行维修时,由维修单位提前1小时在车站进行登记,车站值班员根据登记内容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列车调度员根据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的天窗时段(或运行图预留的天窗)和运输处公布的计划,在天窗开始前20分钟向有关车站下达准许天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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