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小型清筛机清筛道床封锁前1小时限速45km/h,允许穿入清筛机大梁。 4.在有护轨的桥上大机捣固作业时,需拆除护轨。施工前后拆装护轨,需限速60km/h及其以下。
5.成段更换轨枕、成组更换道岔、人工清筛道床封锁前1小时限速45km/h,慢行期间允许每隔6根轨枕扒开一孔枕盒石碴,道床板结地段每隔4根轨枕扒开一孔枕盒石碴(不破底)。
6.换梁及其他特殊施工项目,需要点前做准备工作的,由施工单位制定方案,由路局审批。
第44条 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应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发现问题,及时填记《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见附件4),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45条 双线区段一线慢行或封锁作业时,禁止跨越邻线搬运机具、路料。特殊情况需跨越邻线时,设专人进行防护,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大型封锁或慢行的施工,要制定专门的防护措施,施工人员密集时,要拉绳防护,严禁跨线避车,必要时增加广播提示,保证作业人员及时下道。 第46条 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后,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开通线路。
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大型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施工后经过单机或重型轨道车牵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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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施工列车可视为轧道。
第47条 点后恢复速度慢行时间内,严禁继续该项目的施工。应全力整修设备,恢复速度。运行速度在45km/h以下,可以使用小型捣固机械,并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保证及时下道。
第48条 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规定速度阶梯提速并符合铁道部《各项施工放行列车条件》的要求。封锁施工后新开通的线路,施工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严格把关,每次阶梯提速前,必须有专人检查确认并签认。发现设备状态不具备条件时,在运统-46(施工)登记,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方准离开。电气化改造施工第一列电力机车驶过无异常后,方准离开。
第49条 开通后对轨料、机具要按规定放置,并派专人巡查,防止侵限,施工结束后达到工完料净,场地达标。
第50条 在调度命令规定时间内完不成的施工,施工领导人必须提前10分钟向车站值班员提出续点延时请求。列车调度员按规定下达延时命令。 开通前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地段的轨料、限界派专人检查确认,符合标准后方可开通。设备管理单位须派专人检查设备达到临修标准才能放行列车。
第51条 施工完成后行车设备的申请开通电报由设备管理单位签发,报铁路局并抄送有关处室。
设备变化的通知,在进站信号机(包括预告信号机)内的设备由运输处公布;区间由总工程师室公布;施工单位的竣工资料,必须提前一月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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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条 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确保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建设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确保行车安全的主导作用,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53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定出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采用的材料等。
因设计原因造成铁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视具体情况确定;因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由擅自变更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
第54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视具体情况,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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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铁路交通事故,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55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
第56条 行车组织部门必须严格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及非正常情况下行车组织办法指挥行车。要积极做好施工的组织、协调工作。一般施工要根据施工方案及安全卡控措施,对运输影响较大的施工还要运用“两图一表”(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完善施工方案,严格落实施工天窗和封锁、慢行计划,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57条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及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设备管理单位对因自身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负主要责任;因监督不力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除追究施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责任外,同时要追究设备管理单位及部门的责任,影响安全成绩。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
第58条 保证行车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及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当施工与行车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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