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工资的80%;病假超过2个月的,病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不发年终奖。
3、非住院治疗的病假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跨学期请假。超过1年以上的病假发基本工资的60%,病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不发年终奖以及其他福利。
4、身患癌症、重症(如换身体器官)、重型精神病的职工,经诊断不能从事工作者,治疗期间不满1年的发基本工资及50%的绩效工资,病假期间不发年终奖及其他福利;1年以上(含1年)3年(含3年)以下,发本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30%,病假期间不发年终奖及其他福利;超过3年的,从第4年起发本人基本工资,病假期间不发绩效工资、年终奖及其他福利。
5、连续病假一年以上,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连续工龄10年以上,经学院和市劳动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依据有关政策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二条 旷工处理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下列情况属旷工:(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的;(2)假期已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3)伪造或涂改病假证明或在病假期间从事其他职业的;(4)不服从组织安排擅自离开岗位的;(5)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的;(6)无故不参加学院大会的。
2、上班做无关的事,发现一次扣当月岗位津贴50元, 3、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当月绩效工资30元。
4、旷工一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和年终奖金的5%及当月基本工资的5%,连续旷工超过3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和年终奖金的10%并按每旷工1天扣发7%的标准扣发当月基本工资。
5、连续旷工15天,给予辞退。
6、一年累计旷工15天,按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一年累计旷工30天单位给予除名。
第二十三条 凡请事假10天(含10天)以上,病假30天(含30天)以上及旷工的年度考核取消评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认真做好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工作,若发现存在病假、事假、旷工、迟到、早退现象而未在考勤表上记载的,每次扣该部门行政第一负责人和具体考核员绩效工资各50元。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二0一0年三月一日起执行,以前学院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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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考 勤 制 度 报 送:全体院领导、各处室(委、会、馆)、系部 中共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4月27日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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