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电动车行业报告
一、重点政策解读
(一)《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 发布机构 国务院 重点内容解读: 1、明确新能源汽车范围
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2、明确了发展目标
到2015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力争达到50万辆;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
3、加大财税政策力度支持
对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给予补贴,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汽车;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逐步扩大公共机构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规模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发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重点内容解读: 1、明确战略方针
把公共服务领域用车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突破口,扩大公共机构采购新能源汽车的规模,通过示范使用增强社会信心,降低购买使用成本,引导个人消费,形成良性循环。
2、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
3、积极引导企业创新模式
发布时间 2014.7.21 文件编号 国办发〔2014〕35号 发布时间 2012.6.28 文件编号 国发〔2012〕22号 (1)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领域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
(2)积极鼓励投融资创新
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在个人使用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以及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模式,及时总结推广科学有效的做法。(原文摘录)
(3)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应用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2014—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
(4)完善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体系。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商业可持续原则,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行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的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增加其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资金来源。(原文摘录)
(5)与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相结合
加强指标考核,建立以实际运营车辆和便利使用环境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发布机构 工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重点内容解读: 1、政策延续时间
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规定了符合免购置税的新能源车辆的条件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
发布时间 2014.8.6 文件编号 公告2014年第53号 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2)使用的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3)纯电动续驶里程须符合一定要求(如纯电动汽车中乘用车大于80公里、客车大于150公里、货车大于80公里)
(四)《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机构 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 重点内容解读: 1、明确补助对象及补助程序
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2、规定2016年补助标准(以乘用车、货车举例) (1)乘用车补助标准
车辆类型 纯电动乘用车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100≤R<150 2.5 / 150≤R<250 4.5 / R≥250 5.5 / R≥50 / 3 发布时间 2015.4.22 文件编号 财建[2015]134号 (2)货车补助标准 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800元。
(3)补助退坡机制
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退坡。2017-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 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3、国补资金申报和下达
(1)年初预拨补助资金。每年2月底前,生产企业将本年度新能源汽车预计销售情况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科技、工信、发改部门(以下简称四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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