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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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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

001年第1号--进出口企业申领入网IC卡有关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等公告2001年第1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1.03.26 【实施日期】2001.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

(2001年第1号)

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入境检验局、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信息产业部等,部门联合开发建设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部分联网应用项目已于2000年12月15日至今年3月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地区进行试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办明电〔2001〕12号)要 1 / 2

求,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计划于今年6月1前在全国推广。为保证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就进出口企业申领入网IC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将进出口业务信息流、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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