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炭生产事故分为原煤生产事故和非原煤生产事故 两部分
原煤生产事故包括:1.正式移交生产矿井,企业所有井 下生产(不分所有制形式)和技术管理人员(不分用工制 度)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2.生产矿井开拓延深发 生的事故;3.生产矿井地面工业广场原煤生产系统指煤外运 装车前和原煤材料第一次卸车后的生产服务系统,如:矿井 压风、通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讯、矸石山、支架 (柱)检修、矿灯房、自救器房等发生的事故;4.救护队处理 矿井隐患发生的事故。
非原煤生产事故:企业从事原煤生产以外工业生产过程 中发生的事故。如企业直属基建、机厂、火工品生产、电厂、 洗煤厂等单位从事非原煤生产发生的事故;企业内煤质化验、 环境保护、救护队抢救事故过程中发生事故等。 二、基本建设事故:正在施工的新建矿井、分期投产尚 未移交部分发生的事故。
三、地质勘探事故:煤炭系统省级以上煤田地质勘探企 业在生产中发生的事故;煤炭生产企业所属的地质测量单位 不在此项。
四、机械制造事故:煤炭系统机械制造、仪器仪表生产 发生的伤亡事故。
五、火工事故:火工品生产发生事故。
第十四条 煤炭工业伤亡事故报表报告时间规定如下: 1.各省煤炭安监部门要在每月三日前(遇节假日后延,
以下同)将上月伤亡事故调度数及三人以上事故明细电传部 安全司。
2.国有煤炭企业、地(县)煤炭主管部门每月三日前将 上月统计表报省(区)煤炭主管部门。
3.省(区)煤炭主管部门每月十日前将汇总表报煤炭部 安全司及有关部门。
4.部直管矿务局(公司)所属各类煤矿发生的伤亡事故, 要在五日前将报表报煤炭部安全司及有关部门。 5.十二月份报表代替年报,可推迟5日报出。 第十五条 工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计入事故总死亡人
数;上月报表报出后死亡的,只在死亡的月份报一次死亡,上 月报的负伤事故不再修改,到年底一次性更正。 第十六条 外单位承包矿井内的生产、基建、安装、发 生死亡事故由发包单位按本企业伤亡事故根据本文规定统计 报告。基本建设施工企业比照煤炭生产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 进行统计报告。
第十七条 生产区域内的交通事故:生产矿井以更衣、洗 澡为界,职工上班更衣后、下班洗澡前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发 生的事故计入原煤生产事故。乘坐交通部门车辆或其它交通 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交通部门统计。
第十八条 下列事故不统计到本企业伤亡事故总数中, 列表外统计上报备案。
1.本企业支援或承包外单位工程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单位 统计报告。
2.企业外组织的安全检查、培训、科研、学习、参观等 活动发生的伤亡事故。
3.职工在生产岗位直接原因因突发疾病造成的伤亡事 故。
4.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事故。如:冰雹、 地震、龙卷风等。
第五章 伤亡事故分析和计算
第十九条 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坚持月、季、年进行伤 亡事故的分析,特别是每年一月份将上一年的伤亡事故做以 下几个方面的综合分析: 一、按事故类型分析:
1.顶板事故按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和巷道。采煤工 作面按支护方式分为综采支架、单体液压支柱、摩擦支柱、木 支柱、其它。掘进工作面和巷道按支护方式分为砌碹、锚喷、 金属支架、混凝土支护、木支护、裸体、其他。 2.瓦斯事故按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 斯突出、中毒、窒息分析。瓦斯(煤尘)爆炸(燃烧)事故 按地点和引爆(燃)火源分析。
3.机电事故按触电、设施(设备)伤人分析。 4.运输事故按提升运输、轨道运输、输送机运输等运输 方式分析。
5.放炮事故按违章放炮、触响瞎炮伤人分析。 6.水害事故按地质水、老空水、地面水、工业用水造成 的事故分析。
7.火灾事故按井下火灾和地面火灾,井下火灾又分为内 因火灾和外因火灾。
8.其他事故,即以上七类事故意外的事故。如捅溜煤眼、 火药储运过程中的爆炸事故等。 二、按事故发生地点分析:
分地面和井下。其中井下分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大 巷(平硐、阶段运输和回风巷)、采区上下山、井筒、其它等 6种。
三、按伤亡人员的文化程度分析:
分文盲、小学、中学、中专、大专及以上等五种。 四、按伤亡人员工种分析:
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含瓦检)、救护、干 部、巷修、其他等9种。 五、按事故原因分析:
分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工程质 量、安全措施、安全设施不全或失效等四种。 六、按伤亡人员的工龄分析:
分5年以下、5年以上至10年、10年以上及15年、15 年以上至20年、20年以上等5种。 七、按伤亡人员年龄分析:
分20岁及以下、20岁以上至25岁、25岁以上至30岁、 30岁以上至35岁、40岁以上至45岁、45岁以上等6种。 八、按发生事故的时间分:
每年分12个月,每月分上、中、下旬,每日24小时分
早、中、晚班分组分析。 九、按所有制形式分析:
按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国有煤矿开办的全民 集体煤矿和乡镇集体煤矿4种。
分析时,对每起事故及伤亡人员只填每项分析中的一种, 涉及几种的只填报其中主要一种。
第二十条 事故的经济损失包括影响产量(进尺)和直 接经济损失。
一、影响产量(进尺)的计算:
导致工作面停止生产的事故影响产量(进尺)的计算公 式:
停工小时数×日计划÷24
没有导致停工的不计算影响产量(进尺)。
二、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破坏工程、设备价值(应予 折旧),丧葬抚恤费(一次性估算),休养期间的工资及补助 费(估算)。
第二十一条 伤亡事故分析比较时,使用以下几个公式 计算:
一、千人伤亡率:表示报告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工 发生事故造成的重伤率、死亡率、伤亡率按下式计算:
事故伤亡(死亡、重伤、轻伤)人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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