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价费[2014]13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12.11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
设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费〔2014〕138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 》(皖政办〔2014〕21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决定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原因不宜修建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向 1 / 2
县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集中
组织建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为: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应达6级(含)以上。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700元,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价。
(二)新建居民住宅楼,除第一项规定的外,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应达到6B级。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000元,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缴纳,其他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缴纳。
(三)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外的民用建筑,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计价,其抗力等级应达6级(含)以上。其中,在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内新建民用建筑,可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计价。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执行标准换算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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