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决定,并能独立承担实施行政决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一方主体。
包括行政机关P91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P114 (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P119——争议)。其中,行政机关称为职权行政主体;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称为授权行政主体。 但是,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体系:P108 A、中央行政机关
B、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和派出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
2、部、委、行、署 3、国务院直属机构
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以上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5、办事机构 6、直属事业单位
7、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第二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地方行政机关:
一般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派出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行政委托和行政授权的区别 1、职权来源不同
前者来源于实施法律的行政机关;后者来源于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的机关,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成立的前提不同
前者的成立需经过受托人的同意;后者则是法律、法规、规章的单方面行为,不需要被授权人的同意,不得拒绝。 3、法律地位不同
前者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其行为后果也由委托机关承担;后者则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自己承担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的分类:P154图表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行政权能的存在 (二)表示行为的存在 (三)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四)法律效果的存在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与瑕疵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
1、范围:误写、误算、表述不明、机械故障 2、消除:行政主体自行更正与复议诉讼中的认定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或瑕疵 1、明显轻微的瑕疵P203 我国的认定——7种情形
法律后果:进入救济程序前,行为主体可予以补正;进入救济程序后,可撤销也可不予撤销P203-204
2、重大而明显的瑕疵 (1)主体资格、(2)权限方面、(3)内容方面、(4)程序方面 法律后果:撤销或无效(在行政效力部分将做详解) 四、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行政行为应具有公定力 、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等四种效力:
(一)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对世的法律效力,尊重的义务
(二)确定力。它又称不可改变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这里“改变”指的是撤销、重作或变更,但不包括解释、宣告或确认无效。
对于重大违法或瑕疵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可以随时宣告其无效,复议机关或法院也可以随时确认其无效。
1、形式确定力(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效力)
2、实质确定力(对行政主体的法律效力/自缚力)P206-207
(三)拘束力。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P207
1.区别于公定力(对世效力),拘束力是一种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而言的效力。 2.区别于确定力。确定力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本身不受改变,拘束力强调的是行为人的行为要与具体行政行为保持一致。法律后果上也可能存在不同。P207
(四)执行力。它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使其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法律效力。P208
(一)生效时间
行政决定的生效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或附款规定之时。
1.告知之时。行政决定效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告知之时生效,意味着行政决定只有在告知相对人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能对所告知的人发生法律效力,只能以告知的内容为限度发生法律效力。
2.附款规定之时。行政决定以告知之时生效是一般原则,但在有附款规定时则按附款的规定生效。附款规定之时,即为行政决定附款中所定法律事实发生之时。 (四)失效时间
行政决定自生效之时起,具有持续的法律效力,至相应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消灭。
1.内容已实现。这是指行政决定所设定的义务已得到履行或强制履行,权利已经得到实现。行政决定可因内容已实现而消灭。这是行政决定失效的一种最为普遍的形式,但并不适用于每一个行政决定。
2.期限届满。附期限的行政决定在期限届满时失效。期限届满,并不意味着行政决定的内容已经得到实现,而只是行政主体在行政决定中所设定的一个效力条件。如果期限届满,权利主体因自己的过错或其他原因而没有行使行政决定所设定的权利,那么随着行政决定的失效将失去该权利。(例如: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并不采矿)如果期限届满,义务人因自己的过错没有履行义务,并构成违法行为的,那么将受到处罚,如义务仍有必要履行则仍应履行该义务。(例如:附件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环境保护部]) 3.无效、撤销、废止。
根据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严重程度,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无效的和可撤销的两大类。 明显和严重的违法(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普通、一般违法(瑕疵)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的,或者是行政机关认为可以予以撤回的具体行政行为。
客观事实和立法变化导致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可以由行政机关予以废止。
重大而明显的瑕疵的界定
1.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主体与权限方面) 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程序方面)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无效和撤销的区别 二者区别:
1、违法程度不同。无效行政行为是明显、重大的违法行为,其与违法行政行为是隶属关系,而可撤销行政行为是一般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2、抵抗权不同。无效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享有一定的和平抵抗权,而可撤销行政行为在撤销之前,行政相对人不得抵抗,必须先行服从。
3、请求权不同。对于无效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机关确认并宣布行政行为无效,而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只能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的请求。如果超过法定期限,则不得提出撤销请求。
4、确认权不同。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确认并宣布该行政行为无效,而对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超过法定期限之后,有权机关不得撤销。
行政许可(事前管理)的种类
1.普通(一般)许可。 2.特许。 3.认可。 4.核准。 5.登记。 6. 其他。
行政确认的形式 1、确定
2、认定(认证) 3、证明
4、登记(案例:房财两空) 5、鉴证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区别
首先、两者对象不同。行政许可是使相对方获得进行特定行为的权利。行政确认则是指确认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事实等。
其次、两者法律效果不同。行政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特定的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例如司考证书、驾照)行政确认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权利、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例如身份证)
行政给付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类型: 1.抚恤金
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3.社会救济、福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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