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红54岁汉族хх市хх研究所xx服务公司副经理 住址:хх市хх研究所宿舍楼хх栋хх单元хх号 被告:赵某男57岁汉族赵某广东XX厂工程师 住址:хх市хх研究所宿舍楼хх栋хх单元хх号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内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割;
3.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xxxxxx元给原告 4.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xxxxxx元给原告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我与赵某于1984年自由恋爱并结婚,相亲相爱并育有一女。赵某2008辞职下海到广东省хх市хх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每两月回家,仍尽力照顾我,夫妻关系和睦。
赵某2009年下半年到хх市хх模具厂工作后逐渐产生变化,以工作忙为由很少回家仅每月寄笔钱贴补家用。后来我才知道赵某在xx市工作结识了夜总会的余某并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
2011年初赵某在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余某随赵某前往并继续夫妻名义同居,同时赵某骗我说要与我白头偕老、相守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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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我希望赵某跟我一起去国外看望女儿。赵某以工作忙为由拒绝。我再要求赵某勉强答应到北京为我办理手续。背地却将余某带在身边。赵某与余某北京尽情嬉玩半月,乘飞机到хх市并在хх度假村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的人都知道赵某有两个老婆。
2012年3月赵某向我提离婚,并称要与余某结婚,要求我接受现实,不愿离婚容忍组建一夫二妻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我当场拒绝。此后,一年多时间内赵某再没回家,也没给过我一分钱生活费。
赵某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3年,与我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提交法院的证据有赵某在XX市XX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时的房东、邻居的证词;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XX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
致 xxx民院
起诉人张红
2013年4月16日
附:1.本状副本1份 2.xxxx证词xxxx复印件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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