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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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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 表4.6.5-2

封闭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L≥1.5L2 L≥30m S1≥800m2 S2≥1000m2 南侧高层楼 L≥1.5L2 L≥50m S1≥1800m2 S2≥2000m2 开敞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L≥1.5L2 L≥30m S1≥500m2 S2≥600m2 南侧高层楼 L≥1.5L2 L≥50m S1≥1200m2 S2≥1400m2 注: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6)绿地面积计算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①宅旁绿地面积: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没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至红线、距房屋墙角1.5m;对其他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②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m;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角1.5m。

4.6.5.2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和本条第款(2)(3)(4)项及第(5)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

4.6.5.3 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规划用地周围的市、区级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

4.6.5.4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适用。

4.6.5.5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

5、建筑间距、退让、限高与建筑容量

5.1 建筑间距

5.1.1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5.1.2 住宅间距

5.1.2.1 多层及低层住宅平行布置(两建筑物之间夹角<30°)时的间距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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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2-1之规定。

住宅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方位 建筑间距 折减系数 0°<α<15° 1.5h 1.0 15°<α<30° 1.25h 0.9L 30°<α<45° 1.2h 0.8L 表5.1.2-1

α>60° 1.4h 0.95L 45°<α<60° 1.35h 0.9L 注:α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方向指座标方向); h为南邻建筑物的遮档高度;

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5.1.2.2 多层及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60°<两建筑物夹角<90°)的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8米;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为6米,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5米,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等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

5.1.2.3 多层及低层住宅建筑非平行也非垂直(指30°<两建筑夹角<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且最小值8米)

5.1.2.4 多层或低层点式建筑(长度<24m)遮挡住宅建筑时,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长高比小于等于1.0m的其间距不小于1.1h; (2)当长高比在1.0~2.0之间的其间距不小于1.3h; (3)当长高比大于等于2.0m的按条式建筑规定执行。

5.1.2.5 多层及低层住宅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多层之间最小不得小于7米,低层之间最小不得小于4米。

5.1.2.6 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多、低住宅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

(1)平行布置的间距:南北向布置南侧为高层时,当其高度小于40米时,其间距应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间距为25米;当南侧建筑长度大于40米时,其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且最小间距为30米;东西向布置时其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且最小间距为20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45米时,则高度每增加40米,间距增加1米;若南侧为多层、低层住宅建筑,其间距按南侧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遮荫间距控制,且最小值为13米。

(2)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为13米,最高建筑的高度超过45米时,则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3)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或南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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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的1.0倍,且最小值为13米。

(4)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5.1.2.7 建筑间距能满足被遮挡住宅建筑一层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的,可不受前六条所规定的限制。

5.1.3 非居住建筑间距

5.1.3.1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活动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符合表5.1.3-1的规定,并保证冬至日不少于2小时的有效日照时间。

文教卫生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

方 位 条式建筑间距 点式建筑间距 0°<α<15° 1.79h 1.61h 15°<α<30° 1.61h 1.45h 表5.1.3-1

α>60° 1.70h 1.53h 30°<α<45° 1.43h 1.29h 45°<α<60° 1.61h 1.45h 5.1.3.2 除5.1.3.1款所列的建筑以外,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住宅间距的0.8倍控制,并应满足消防、抗震的要求。

5.1.3.3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按住宅间距控制。

(2)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当住宅山墙有居室窗户时,其山墙间距宜按住宅间距控制。

5.1.3.4 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1)二层或二层以下的办公、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建筑; (2)商业、服务站、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3)经城市规划确定近期搬迁的建筑物;

(4)沿城市主次干道,根据城市容貌或其它要求不宜留有较大间距的地段内的建筑。

5.2 建筑退让

5.2.1 建筑物退后用地红线距离和退后道路红线距离除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市政设施、景观、环保、绿化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和规定。

5.2.2 建筑物退后用地红线

5.2.2.1 沿建筑基地周边建设的建筑物,为了不对相邻地块建筑物造成不良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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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其离界最小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1)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应符合表5.2.2-1之规定。

(2)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表5.2.2-1之规定外,同时须符合5.1节中的有关规定。

(3)界外是公园、绿地、高压走廊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退让距离。

5.2.2.2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红线距离除应符合表5.2.2-2规定指标外,还应符合5.3节的有关规定。如城市道路两侧有城市绿化带,则建筑退后距离应以绿线为界线。

5.2.2.3 建筑高度大于90米的建筑,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指标 表5.2.2-1

建筑类别 退红线距离 朝向 主要 朝向 次要 朝向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倍数 0.75 0.75 0.4 0.4 0.25 0.20 最小距离(米) 6 10 15 2 4 6.5 科教、文、卫建筑 建筑高度倍数 0.8 0.8 0.45 0.45 0.45 0.25 最小距离(米) 8 11 22 3 5 7 其它非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米) 5 9 15 消防间距 消防间距 5 注:旧城区后退用地红线距离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小于表中相应指标的0.9倍及最小距离。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指标 表5.2.2-2

道路宽度(m) 城市主干路后退距离(m) 建筑高度 新城区 旧城区 高层建筑H>60m 高层建筑60m>H>24m 多、低层建筑H<24m 高层建筑H>60m 高层建筑60m>H>24m L>40 >20 12-18 8-12 >16 10-15 30>L>22 >15 10-15 6-10 >13 8-12 22>L>16 >12 8-10 5-8 >10 6-8 4-7 16>L>7 >9 6-9 4-6 >8 4-6 3-5 城市次干路 支路 小区道路多、低层建筑H<24m 6-9 5-8 注:(1)高层退线指主体部分,裙房按多,低层建筑控制。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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