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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进项税额转出 - 毙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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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进项税额转出

【内容导航】: 进项税额转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专题四增值税基础业务的处理 【知识点】:进项税额转出; 专题四 增值税基础业务的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 1.改变用途

【案例13】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其上月购进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一批原材料用于集体福利,成本为50万元。

【税法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析】

(1)甲企业将该批原材料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其对应的进项税额(8.5万元)不得抵扣,但该进项税额以前月份已经抵扣,现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2)甲企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50×17%=8.5(万元)。 2.非正常损失

【案例14】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门从事农产品批发,本月因管理不善毁损了一批从农民手中收购的水果。该批水果的成本为69600元,进项税额已经在以前月份抵扣。 【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解析】

(1)该批水果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10400元)应当转出。 (2)甲企业应当转出的进项税额=69600÷(1-13%)×13%=1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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