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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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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安监人字[2005]8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7.11 【实施日期】2005.07.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黑安监人字〔2005〕87号)

各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2002〕87号)、《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和《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8号),为了做好我省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3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黑龙江省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注册安全工程师注

册管理工作。 一、初始注册

凡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2003年度考核认定合格,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所聘用单位同意,申请初始注册。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需打印一式两份并报软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注册条件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4张。 8.聘用单位意见书。

9.申请前半年内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以上提交材料原件审核后返回,复印件一式两份按A4纸格式分别装订成册。 (二)初始注册申请程序:

1.申请初始注册人员首先应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初始注册申请表。 2.经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上述需提交的材料报省安全监管局。

3.省安全监管局将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4.对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省安全监管局在申请人员的初始注册申请表上加盖公 2 / 3

章后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对不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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