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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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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

送规定》(修改稿)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鄂建[2006]8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6.03.16 【实施日期】2006.03.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

定》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修改稿)的通知

(鄂建[2006]86号)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天门市规划局:

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 》及附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顺序表》(修改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顺序表》中所列接收范围,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适当拓宽和缩减,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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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

(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含经济技术及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的准备、监理、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 各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竣工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建设单位在办理报建手续时,与城建档案 2 / 3

馆(室)签订《建设工程档案建档及报送服务合同书》,并从建设工程立项起,对勘

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

第五条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认真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并在工程项目竣工时,分别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材料。

第六条 城建档案馆要按照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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