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传播和设备的维护 10.1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便保证船舶按照有关规定、规则以及公司可能制定的任何附加要求进行维护。 10.2 为满足这些要求,公司应当保证: .1 按照适当的间隔期进行检查; .2 报告已知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及附可能的原因; .3 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以及 . 保存这些活动记录。 10.3 公司应当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制定有关程序,以便标明那些会突发性运作故障而导致险情的设备和技术系统。安全管理体系应当提供旨在提高这些设备和系统可靠性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应当包括对备用装置及设备或非连续使用的技术系统的定期测试。 10.4 第10.2节所述的检查和第10.3节所提及的措施应当纳入船舶的日常操作性维护。 10.1 维护
应制定程序以保证按计划、安全和及时地进行维护,修理和有关检验按计划安全、及时地进行。负责船舶操作的人员应熟悉船旗国当局和船级社关于通知派验船师登轮检验的有关要求。
岸上应任命合格的人员进行监督并向船舶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性反馈。 各种程序应始终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并应包括维护工具、技术资料、备件和供应品等充足提供的内容。
应至少对下列各项制定预防性维护程序: . 穿提及上层建筑的钢结构; . . . . . . . .
安全消防及防污设备; 航行设备; 舵机
锚泊和系泊设备; 管系和阀门; 货物装卸设备; 惰性气体系统;
火、气、热探测系统;
. 主机和辅机;
. 机舱污水泵、压载水泵及分离系统; . 通讯设备。
应让经常从事维护服务的承包商了解在船上进行工作应遵守的SMS要求。 10.2.1 检查
公司进行的检查应由适当的计划并由适任、合格、有经验的人员实施。
SMS应简要说明公司实施检查的方法。SMS应包括船舶安全检查须知,这些须知包括有关船况检查、评分和文件记录的综合信息。
10.2.2 对维护方面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
程序应保证对保护方面不符合规定情况的迅速报告,并且确定有限的纠正期限。应使船长明确自己在报告维护和修理需求方面的责任。 10.2.3 纠正措施
程序应保证对报告进行调查并在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对处理这些报告的人员,应明确
他们的责任和权力。
应向船长提供一切所要求的必要岸上支持。 10.2.4 维护和检查记录
虽然按照船旗国当局或船级社要求,船上应保存经签字的报告和证书(或经证明的副本)的原件,但岸上负有责任的人员应保存维护记录、检验报告和满足国际、国内和船级社按规定要求的各种证书的复印件。
日常检查报告应签字后保存病可以包括维护报告的副本。经签字的检查记录应标明所发现的任何缺陷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记录应按规定的船上和岸上保存一定的时间。
10.3 关键性设备和系统
船上的关键性设备和系统一经标明后,就应制定相应的监测及其他程序以保证这些设备功能的稳定性或突然失灵时,启用替代装置。
队备用设备及装置的检测应有益于确保益处的失灵不会造成关键性传播功能的丧失而导致事故发生。不连续使用的或已搁置一段时间的设备和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测,并在用于关键性操作之前尽心检测。关键性功能检测的系统制度性计划及程序应纳入日常值班和检查。
11 文件 11.1 公司应当建立并保持控制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温家和资料的程序。 11.2 公司应当保证: .1 有关本部门均能获得有效的文件; .2 文件的更改有经的授权的人审查批准; .3 被废止的文件及时得到清除。 11.3 用于阐述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可称为“安全管理手册”。文件应当以公司认为最有效的方式予以保存。每艘船舶应当备有与之有关的全部文件。 11.1 文件控制 对SMS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控制是关系到该体系有效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应注意将SMS文件的提供限制在使该体系充分应用于安全和防污染的范围内。公司按照自己认为最有效的方式组织文件的提供,但又一点应注意,提供文件过多会影响SMS的效果。
文件在发布之前应经过批准,并应定期检查文件是否充分,是否受到使用者的欢迎。 应建立文件控制程序,使人员能够标明文件的修正情况并防止使用已废止和过时的文件。做到这一点,可以通过某些方法,如,在每份文件中包括一修正页,或对文件进行编号,或仅印发有限的份数。
11.2.1 文件的有效性]
应清楚地规定文件的分发方法及文件的存放地点或保管人。
船上存放的SMS文件应与该船有关。
公司应考虑任命一名(或几名)岸上人员,负责SMS文件的控制、修正、批准和分发。该活动应该由指定人员监督。
船长应负责船上文件的控制。对SMS的评审应评审船上的文件控制是否充分。 11.2.2 更改和修正
文件的提供方式及所制定的程序应允许对文件以一种由控制的方式进行更改和修正。 所做的更改应便于识别并通知岸上和船上的有关人员。 修正所涉及的人员应始终参与解释和实施这些更改。 11.2.3 过时文件
程序应规定必要的通知方式以确认过时文件被清除和销毁。
只有负责文件控制的人才能保留过时的文件。
当船舶脱离公司的船队,应强调所有的SMS文件应交回岸上负有责任人员。 11.3 “安全管理手册”
公司的管理体系应包括《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全部要求。公司SMS文件的构成应改编使之适应公司的安全企业文化、规模及其船舶的运营方式等。
SMS文件应由机关和船上手册构成,这些手册的结构方式应使鱼SMS有关的所有雇员都随时查阅有关规定,以圆满地履行他们的职责。
公司应正确了解SMS岸上及船上其他体系间的关系,并建立相应的参照和相互联系。 附则8提供了SMS文件的一种可能构成。 12. 公司审核、复查和评价 12.1 公司应该开展内部安全评审,以便审核安全及防止污染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12.2 公司应当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必要时还应根据公司建立的有关程序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复查。 12.3 评审及可能采取的纠正措施应当按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12.4 除非由于公司的规模和性质不可能做到,实施评审的人员应当不从属于被评审的部门。 12.5 评审及复查的结果应当告知有关部门的所有负有责任的人员,以便提醒他们注意。 12.6 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发现的缺陷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12. 公司审核 应建立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SMS涉及的所有部门和全部船舶。对公司的某些科室应每隔一段合理时间进行一次评审。
评审计划包括:
*要进行评审的具体范围和活动; *执行评审人员的资格;
*对发现的情况、结论和建议的报告程序。
应定期就SMS的连续性、适用性和有效性向高级领导层报告。这些报告应负责实施SMS的人员提出。
对评审结果的客观评价应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客观评价应审议: . 组合资管理机构; . 行政管理程序;
. 对SMS方针、程序和须知的了解和遵守情况; . 对付假熟悉教育和“在职培训”的要求; . 文件、报告和记录的报管。
改进措施在实施后应由评审人员进行核实。 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 对事故、险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分析; . 评审发现的问题;
. 入级和法定检验后的建议;以及
. 根据船队变化、贸易和市场战略、新规定和环境变化,考虑对方体系的更新。 管理复查会影进行记录/记录应保存。会议的发现、结论和建议应写成文件。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后续行动计划应写成文件。其记录应保存。
内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组织和指导的指南参见第Ⅳ部分。
1. 应当向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每一公司签发一份“符合证明”。该证明应当由主管机关、主管机构认可的机构或接受主管机关请求的另一缔约国政府签发。 2. 船上应当保持一份“符合证明”的副本,以便船长在被要求查验时出示。 3. 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应当向每一艘船舶签发一份名为“安全管理证书”的证书。在签发证书前,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应当审核该公司及其船上的管理是否按照经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运作。 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的签发和有效期 符合证明的签发和有效期 符合证明应当在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初次审核后发给公司。 符合证明应在公司安全管理体系通过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审核,并且确信客观证据证明该体系得以有效实施后,签发。审核应当包括,客观证据证明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至少已经实施3个月。并且安全管理体系在该公司营运的每个船种的至少艘船上已经至少实施3个月。客观证据特别应包括公司在船上和岸上实施的内部年度评审的记录。 符合证明对初次审核的船舶种类有效。 经审核证明公司有能力使增加的船种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要求后,符合证明的有效性可以扩展到该船种。关于这一点,见(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SOLAS74)第Ⅸ章关于船种的规定。 符合证明的有效期为5年。 符合证明的有效性服从于确认阿全管理体系有效运作的。在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实施的年度审核。这种审核应当包括对符合证明适用的每个船种的至少1艘船舶的发定和入级记录的周期性的审查和审核。前次审核后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的纠正措施和修改应当予以审核。 为下一个五年期符合证明的审核应当包括对安全管理体系所有要素的评估,评估其达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规定目标的有效性。 只有发证的主管机关可以撤销符合证明。如果没有申请期间审核,或者存在严重不符合情况的证据,与其相关的安全管理正是也应失效和撤销。 国际海事组织颁布的(海安会大762号和海环会通函)对营运多船旗船队公司的指导和主管机构的补充指南 按照SOLAS公约的规定。公司必须活动由主管机关、主管机构认可的机构或应主管机关请求的另一缔约国政府所签发的符合证明,第66届海安会(96.5.28-6.6)和第38届海环会(96.7.1-7.10)。考虑到营运多船旗船队的公司在实施ISM规则时面临的困难,已同意制定对主管机关机关和公司的有关指南。 因此,两委员会准备了所附的指南,请各成员国政府提请其主管机关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注意。 对营运多船旗船队公司的指导 为方便审核和发证,公司应与相关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接触,提出方案并请求所有主管机关同意,该反感应明确哪一机构负责执行审核发证过程的那一部分(第8段)。 公司所采取的这一步骤,应在所设计的具体船种或船型的强制申请日之前至少提前12个月进行。 主管机关对营运多船旗船队的公司的审核和发证的补充指南 营运多船旗船队的公司所接触的主管机关应着手与相关的主管机关积极对话,以方便审核发证和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工作。为此,可与所涉及的其他主管机构达成以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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