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各论概述
(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特别重大事项的决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固定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独立董事制度: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3.董事会秘书:简称董秘,必须设臵,不属于公司董事,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刑法各论概述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1)积极条件:立法没有规定,公司决定。(2)消极条件:什么人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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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并
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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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1)相对不能为的行为
①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②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③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绝对不能为的行为
①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③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有;④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⑤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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