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八 当今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趋势
第三节 经济全球化的世界
素材
1.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1)非歧视性贸易原则
关贸总协定50年来的实践表明,在各成员间或本国与外国产品间进行贸易的歧视性待遇是非法的。根据关贸总协定第1条,缔约方必须相互给与最惠国待遇;根据关贸总协定第3条,缔约方必须相互给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是非歧视性贸易原则的保证。
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应该立即扩展到所有成员。如果一方成员与另一方成员进行了贸易壁垒减让谈判,那么,谈判结果应适用于所有成员。这是近代文明的体现,也是现实世界的准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以保证各国间非歧视地开展贸易,从而实现世贸组织的宗旨。所谓国民待遇是指,一成员给予本国的产品、企业、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也应给予另一方成员。具体说,即,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贸易等方面的待遇,不能低于本国的相同待遇。例如,某成员对本国产葡萄酒征收5%的消费税,而对进口葡萄酒征收20%的消费税,这就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这是开放贸易的具体体现,也是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结果。
非歧视性贸易原则除体现在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中以外,还体现在其他一些协议条款中,如,原产地协议,装船前检查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卫生及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等。可见,它是一项基础广泛的贸易原则。
非歧视性贸易原则有一些例外,如: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的优惠规定,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沿河捕鱼和武器进口。文化类产品的出口限制,等等,这些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再如,沿海航行和领海捕鱼,购买不动产,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针对特定国家的豁免,等等,这些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2)可预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市场准入
通过多边贸易体系,各国政府可以给予投资者、雇主、雇员和消费者提供某种商业环境以鼓励贸易、投资和创造就业,为市场提供广泛的选择和低廉的价格。这种环境需要稳定和可预见性,尤其是当企业准备投资和开发时更是如此。
可靠的和可预见的市场准入机会的存在主要取决于关税的运用。即,关税的运用是合法的,因为,关税的征收可以为各国政府筹措财政收入,并应用于各种有益的事业,包括对国内产业进行保护。更为重要的是,关税是透明的和可计量的,因而是可以进行比较的。而进口配额则被普遍视为非法。虽然关税总体属于合法的政策措施,但仍应遵守一些规则,即,关税不仅应受到约束,而且还应对不同来源的进口不构成歧视。于是,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关税同盟的扩展可能导致某些领域更高的关税,以至于使贸易转移超出了贸易创造,降低世界福利,因而,就这些领域进行补偿谈判是必要的。
自关贸总协定签署以来,通过到东京回合为止的7轮谈判,关税水平大为降低,由约40%降至4.7%;非关税措施也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受到遏制,“乌拉圭回合”致力于更大幅度的关税减让和非关税措施消除,发达国家工业品关税将在5年内下降40%,从平均4.7%降至3.8%,在发达国家享受零税率待遇的工业品的进口额将在5年内从20%增至44%;对于关税结构中税率较高的部分,从各种来源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面临15%以上税率的进口的比例,将从7%降至5%,其中来源于发展中国家的进口面临此种情况的比例,将从9%降至5%。
“乌拉圭回合”提高了约束关税产品种类的百分比,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从78%增至99%,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从21%增至73%,对于转型经济国家而言,从73%增至98%,结果,给贸易商和投资商提供了显著提高的市场可靠程度。
对农产品的进口配额等非关税壁垒的关税化,可以使农产品的市场可预测程度大大提高。曾有高于30%的农产品被置于配额管理的进口限制之下。现在,则转化成了关税,并且将逐步降低。逐产品的市场准入承诺也将消除原先对特定产品的进口禁令。
对于服务贸易,虽然并不存在关税限制,但同样需要贸易条件的可预见性。为满足这种需要,各国政府承诺了初步的义务,其范围包括影响各种服务活动的国内规章。像关税义务承诺一样,这些承诺载入了约束承诺表中,并且将在今后服务会合谈判中得以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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