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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传保险停售的分析意见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8/29 15:09:31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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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停售宣传情况的分析

近期,各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经常以保险产品停售为名进行宣传,但对于宣传的停售内容是否属实、是否符合监管规定以及是否存在销售误导,从而引发监管或法律风险,值得关注。本文对相关宣传情况进行了梳理,以期对保险公司产品销售宣传有所参考,特分析如下:

一、宣传误区

1.宣传高利率理财险、高现价保险产品(如万能险)全部停售。

2.宣传监管机构要求停售全部“返还型健康险”。 3.宣传以后只能销售“消费性保险产品”,不理赔就消费掉了,低保费、低门槛将会向我们告别等。

4.宣传保险公司实际停售的产品是非常好的产品,“现金价值更高”、“新产品会涨价”等。

二、解读分析

1.高现价产品的规范用语是“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机构并未要求全部中短存续期产品停售。

保监发(2016)22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1)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或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2)保险公司不得开发和销售预期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1年(不含1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3)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一定限额以内。

保监发?2016?7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

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1)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按照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定义要求进行评估和报告;对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等附加险产品,应单独评估该产品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2)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一定的限额以内。(3)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保险产品,应当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

保监寿险?2016?199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对年度累计规模保费收入少于100万、且年度累计销售件数少于5000件的备案个人产品进行主动停售,但产品使用未满一年的除外。

因此,保监会确实对中短存续期产品加强了监管,严格控制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总量,但并未要求全部停售。当然,会出现一些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停售的情况,但并不能以此为由进行不实的宣传。

2.宣传“返还型健康险”产品停售并不属实。 近期市场上宣传“返还型健康险”产品停售的依据保监会令?2006?第8号《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

首先,现在市场上存在的保险是以主险加附加健康险形式设计的“可返还型保险产品”,由主险承担给付功能,实际上起到相当于返本的作用,并不违反《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其次,该办法是2006年发布的,已经实施10多年,以此为由主张监管机构现在叫停“返还型健康险”销售并不符合实际情况,现在的主险附加险产品形式是合规的,不存在叫停一说,该宣传并不属实。

3.如上分析,由于并不存在监管机构完全叫停中短存续期产品、“返还型健康产品”的情形,宣传只能销售“消费性保险产品”并不属实。而且,所谓的低保费、低门槛将会向我们告别等宣传并无真实合理依据。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第6条规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四)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

4.即使保险公司的某些保险产品真实停售,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也不得以此为由做不实宣传。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决定在部分区域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

如果保险公司停售的产品只是在部分区域停售,则显然不能在该区域外进行宣传。如果是全国停售,则可以如实宣传,但不能以此为由炒作,误导客户投保。

三、结论与建议

1. 以上停售宣传误区均存在不实宣传,包含欺骗或隐瞒情形,本质上属于销售误导行为。销售误导是指对保险产品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保险公司存在销售误导行为的,监管机构可因

情形不同予以相应处罚。

2. 保险产品宣传重在诚信销售,实事求是,不得进行销售误导。保险公司对于真实停售的保险产品可以如实宣传,但不得出现销售误导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如对停售原因、停售产品范围、停售区域以及停售后新产品与停售产品不适当或不真实对比等任何重要情况进行不实宣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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