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1.0.1条 为加强我县城乡规划管理,保证规划有效实施,促进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分为合江县县城规划区和城镇(含二级场镇)规划区两部分,适用于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二部分 县城规划区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城市建设用地
第2.1.1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2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2.1.2条 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2.1.3条 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应
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和《分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要求。对于《分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县城市规划委员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2.1.4条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旧城用地面积0.5公顷。 (二)新区用地面积1公顷。
第2.1.5条 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根据实际情况,可实施排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停车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确需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的,设计方案须按程序报批后下达规划条件。
第2.1.6条 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第2.1.4条规定进行管理。
第2.1.7条 建设用地面积以红线确定的用地范围进行计算,城市道路及公共绿地不纳入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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