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标准:
(一)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
1、涉及公司名称、住所、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内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内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司未按照《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 1. 逾期不超过六十日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超过六十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
(一) 伪造营业执照,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营业执照,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一)逾期不超过十日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二)逾期超过十日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十二、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处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所得额一万以上的,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十三、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
(一)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1、隐瞒登记事项一项的,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2、隐瞒登记事项二项以上的,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营业
执照:
1、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额一万以上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十四、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执行标准: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 (一) 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非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 非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四) 非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五)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五、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范围经营活动未涉及注册登记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三)超范围经营活动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四)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六、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
(一)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三)伪造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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