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DB34-705-2007灭火器报废维修规程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17 5:02:50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DB34/705-2007

6 维修技术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查,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

6.1.2 灭火器维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a) 对灭火器进行外观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以及是否属于报废范围; b) 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

c) 对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

d) 对确认不属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贮气瓶、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 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 f) 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的部件;

g) 按灭火器相应标准和铭牌的规定进行灭火剂再充装,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h) 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贴上维修合格证,抽样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方能出厂; i) 整理维修记录。

6.1.3 对贮气瓶式灭火器进行维修时,贮气瓶不管使用与否,都应释放完驱动气体,对贮气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清洗、干燥、更换密封件、按规定充装驱动气体,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6.1.4 灭火器维修过程应采取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维修人员安全,特别是拆卸、水压试验、灌装驱动气体、报废等步骤。 6.2 拆卸

6.2.1 拆卸灭火器应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阀门。

6.2.2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灭火器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清理灭火器内残剩灭火剂时,要防止不同灭火剂混杂污染。 6.3 水压试验 6.3.1 一般规定

6.3.1.1 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维修单位必须逐个对灭火器筒体和承压部件(贮气瓶、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进行水压试验。

6.3.1.2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6.3.2 试验压力

6

DB34/705-2007

6.3.2.1 灭火器筒体和贮存驱动气体的贮气瓶应按制造商规定的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

6.3.2.2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水压试验的压力为9.0MPa,其它类型推车式灭火器喷射软管组件的水压试验压力与筒体的水压试验压力相同。

6.3.2.3 灭火器器头的水压试验压力与筒体的水压试验压力相同。 6.3.3 试验要求

6.3.3.1 水压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结构强度和缺陷的可见的变形。 6.3.3.2 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得大于3%。 6.4 筒体清洗和干燥

6.4.1 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内部应清洗干净。 6.4.2 灭火器的零部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6.4.3 对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再充装前应确保空灭火器筒体内干燥。 6.5 零部件更换

6.5.1 灭火器筒体和器头主体(不含压把、提把)不得更换,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件、部件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6.5.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铭牌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涂漆不应覆盖铭牌。 6.5.3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橡胶、塑料件必须更换。

6.5.4 用于贮压式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示值误差应符合GB4351.1-2005中6.13.3的要求,否则应更换压力指示器,更换的压力指示器应与所维修灭火器的类型、20℃充装压力、红、绿、黄区范围相一致。

6.5.5 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6.5.6 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贮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6.5.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

6.5.8 灭火器的虹吸管和贮气瓶式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6.5.9 水压试验不合格或永久性标志不符合GB 4351.1-2005中9.4或GB 8109-2005中9.2.5要求的贮气瓶必须更换,并将原贮气瓶作报废处理。

6.5.10 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或贮气瓶的超压保护装置,其动作压力不符合GB4351.1-2005中6.10.4.7

7

DB34/705-2007

或GB8109-2005中6.10.4要求的,必须更换。

6.5.11 水基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6.5.12 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的固定装置损坏的,必须更换。 6.5.13 车用灭火器应按制造商的要求更换专用配件。 6.6 再充装

6.6.1 在进行再充装时,应按制造商的要求进行操作。

6.6.2 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再充装时不得采用加热法,也不得以压力水为驱动力,将二氧化碳灭火剂从储存气瓶中充装到灭火器内。

6.6.3 再充装所更换的灭火剂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6.6.4 不同型号、规格的干粉灭火剂不应相互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ABC干粉和BC干粉充装设备应单独设置,充装场地应分隔独立。

6.6.5 灭火器类型不得相互转换,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转换充装不同种类的灭火剂。

6.6.6 喷射过的灭火器中剩余的干粉不得再次使用(除使用封闭回收、贮存系统外,且在充装前,应对干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干粉灭火剂的干燥和不被混杂)。 6.6.7 洁净气体灭火器只能按铭牌上规定的灭火剂和剂量充装。

6.6.8 从1211灭火器中取出灭火剂时,应使用密闭的1211回收系统。取出的1211灭火剂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时,才可以循环使用。

6.6.9 可再充装型贮压式灭火器的充压须符合灭火器铭牌上所规定的充装压力的要求。充压时不得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并应根据环境温度变化调整充装压力。

6.6.10 露点低于-55℃的工业用氮气、二氧化碳(99%)以及不含水分的压缩空气,才可用于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的驱动气体,驱动气体的种类应与灭火器铭牌或贮气瓶上标注的一致。 6.6.11 再充装后的灭火器必须逐具进行气密性检查。 6.7 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6.7.1 维修单位应对维修的和再充装的灭火器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和再充装信息,确保能够实现维修和再充装灭火器的可追溯性。

6.7.2 维修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使用单位、制造商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规定进行的检验项目、检验数据、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维修人员、维修编号等。

6.7.3 每具维修后的灭火器都应贴有一个维修合格证,其内容和格式(尺寸)应符合图1的要求:

8

DB34/705-2007

图1

注:维修合格证外围边框粗0.6mm,印红色,内框线粗0.2mm,印黑色;“灭火器维修合格证”及单位名称字高5mm,其余文字高4mm,文字为黑体黑色。

6.7.4 维修合格证应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上,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拆除时,这些标识应自行破损。维修标识的位置应贴在灭火器筒身上并不得覆盖生产厂铭牌。

6.7.5 贮气瓶维修后应有独立的维修标识(不允许打钢字),应标明贮气瓶的总重量和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压的年、月。 7 报废规定

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 年; 7.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器头按 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 筒体严重变形的;

e) 筒体母材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9

搜索更多关于: DB34-705-2007灭火器报废维修规程 的文档
DB34-705-2007灭火器报废维修规程.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c4ohsl0ntvp7yogk1itxt_3.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2-2023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