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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法制史与婚姻法的角度看农村“天价彩礼”
作者:任祥慧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4期
(250355 山东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 山东 济南)
摘 要:婚姻缔结时,男方给女方的钱或物被称之为彩礼,在我国古代被称为“纳征”,是中国缔结婚礼程序之一。自古以来,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之时,男方会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俗称\彩礼\。但是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传统文化不断传承的过程中,尤其是处在我国的转型期,“彩礼”渐渐出现了偏差。近年来,农村结婚所支付的彩礼不仅远远高于物价的迅速上涨幅度而且也超过了农民收入的增长幅度,从而导致一些农村家庭因娶亲倾尽一生积蓄而致贫;另一方面,彩礼的高涨使得农村适龄青年男女选择婚姻的自主性迅速下降,使得婚姻自由得不到保障。本文将从中国法制史中关于彩礼的起源、彩礼的现状与导致“天价彩礼”的原因、婚姻法中的彩礼、婚姻法在“天价彩礼”方面的立法完善四个方面展开分析。
关键词:“天价彩礼”;因婚致贫;婚姻自由原则;禁止买卖包办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一、中国法制史中彩礼的起源
彩礼作为中国古代流传至今的一种习俗,深深地烙印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内心中,扎根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土壤之中。从古至今,彩礼的不断发展与延续有着其重要的原因:农业的发展是几千年来封建君主专制的我国最重视的内容之一,由于我国农业的生产单位为家庭,所以一个稳定的家庭结构对于稳定的社会结构来讲起着非常重要的支撑作用。历代君主为了维护其统治,维护社会的稳定,因而制订了一系列严格的婚姻程序和制度。[1]
根据《礼记昏礼》中的记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由此可见,早在周朝时期我国的婚姻缔结已经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婚俗礼仪,制定了“六礼”制度,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2]这里所讲的“纳征”是指男方在约定婚约之时向女方支付的钱财,现在称之为“彩礼”。这种婚姻礼仪一直延续到民国,虽大部分程序已有所不同,但支付彩礼一直流传至今。 二、彩礼的现状与原因 1.彩礼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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