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 概(估)算编制规定
江西省水利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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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厅
关于发布《江西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相应水利水电工程系列定额的通知
赣水建管字[2006]242号
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赣州市水保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水电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西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试行)》及《江西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试行)》、《江西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试行)》、《江西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试行)》、《江西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试行)》、《江西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试行)》,现予颁发,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我厅于2003年颁发的《江西省堤防工程预算定额(新技术、新工艺部分)》、1999年颁发的《江西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同时废止。
本编规定和定额由江西省水利厅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江西省水利厅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江西省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制度,规范编制依据,提高概(佑)算编制水平,合理确定造价,根据国家及水利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江西省水利水电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编制规定。
本编制规定是编制和审批江西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是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项目国民经济评价及财务评价、国家综合部门确定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规模、政府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稽查和审计、项目法人筹措资金和管理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编制江西省水利水电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的指导性标准。
二、本编制规定适用于江西省中小型新建、扩建、加固改造的水利水电工程。中央项目和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水利水电项目,按水利部颁发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编制规定按工程类别确定相应的费用标准。工程类别系根据工程性质、工程规模、建筑物型式、施工技术的复杂程度和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划分的。
四、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批准的概算是工程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 五、设计概(估)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
六、设计概(估)算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编制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保证设计概(估)算文件的编制水平和编制质量;编制人员必须具有注册水利造价工程师和水利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资质。
七、本编制规定为工程部分的编制规定。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工程、环境保护工程投资的项目划分、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八、本规定的管理和解释单位为江西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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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设计概算组成
设计概算由工程部分、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护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四部分组成。具体划分如下:
第三章 概算文件组成内容
概算文件由概算正件及概算附件组成,概算正件及附件均应单独成册并随初步设计文件报审。
第一节 概算正件组成内容
一、编制说明 1.工程概况
包括河系、兴建地点、对外交通、工程规模、工程类别、工程布置型式、工程效益、主要建筑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总工期、施工总工时、资金来源和投资比例等。
2.投资主要指标
工程总投资和静态总投资,单位千瓦投资,单位电量投资,年物价上涨指数,基本预备费费率,工程建设期融资额度、利率和利息等。
3.编制原则和依据 (1) 编制依据。
(2) 编制的价格水平年。
(3) 人工预算单价,主要材料,施工用电、水、风、砂石料等基础单价的计算依据。 (4) 主要设备价格的编制依据。 (5) 费用计算标准。 4.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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