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或与该产品相关无形资产的产生和保护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那么这时的再销售利润率就应当较高。
第五,当再销售方没有大幅度提高产品价值时,最易得到恰当的再销售利润率。相反,如果在再销售之前,该产品被进一步加工或者被组装成更复杂的产品,以至其原有的特性丧失或发生转变,这时用再销售价格法就很难得到公平合理的价格。
第六,如果再销售方在经营中使用了有合理价值的或可能独一无二的资产(再销售方的无形资产或营销无形资产),非受控交易中的再销售利润率就会较高,用这种再销售价格去推算受控交易的利润率就会人为抬高被调整企业的利润水平。另外,当再销售方在再销售业务本身之外又进行了大量的商业行为时,再销售方的利润率也会比较高。
第七,当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的账务处理不同时,也需要对再销售方的利润率数据进行适当的调整,只有这样,两种情况下所计的成本才能相同。例如,研究与发展成本就应体现在业务经费或销售成本中。 再销售价格法的计算公式为:
再销售价格=再销售方的购进成本×(1+再销售的合理利润率) 被调整企业的合理转让价格=再销售价格×(1-再销售的合理利润率) 或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其中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收入调增额=(被调整企业的合理转让价格-被调整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被调整企业的受控销售数量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再销售价格法不像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那样要将比较的重点放在产品身上,而是基于企业行使功能的可比性。再销售价格法要求再销售方没有大幅度提高产品的价值;如果再销售方采用了一些独有的无形资产或追加了一些实质性的东西(如商标、独有的许可权等),再销售价格法就难以使用。也就是说,这种方法应限于再销售方未对商品(产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 [案例1]:
北京华能公司2008年10月从其关联方企业上海材料销售公司购内进一批材料50吨,单价是2000元/吨,经过简单的加工后销售给广东的一家没有关联关系的广东顺发生产销售公司,该批卖给广东顺发生产销售公司的材料的成本利润率为20%。2009年12月,上海国税局认定北京华能公司2008年10月从关联企业购进的材料违背独立交易原则,对上海材料销售公司采用再销售价格法的转让
定价法重新进行核定收入额。上海材料销售公司的所得税率为25%,请计算税务局对上海材料销售公司的该笔材料转让收入调增额及税额。 [分析]:
根据再销售价格法的核算原理可知,北京华能公司该批材料的再销售价格=再销售方的购进成本×(1+再销售的合理利润率)=2000×(1-20%)=16000元。 上海材料销售公司的合理转让价格=再销售价格×(1-再销售的合理利润率)=16000×(1-20%)=12800元。
上海材料销售公司收入调增额=(北京华能公司的合理转让价格-北京华能公司的实际销售价格)×北京华能公司的受控销售数量=(12800-2000)×25%=2700元。
上海材料销售公司2008年应补交2700×25%=675元所得税,还要承担加收利息。 [案例2]:
美国万雅集团公司以2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一台设备给设在中国境内的深圳金马利分公司,该分公司则以18万美元的价格将其转售给无关联关系的恒顺实业公司。此时,税务机关可以按其转售给恒顺实业公司的价格减去合理的销售毛利来调整总分公司之间的产品价格。此处该分公司的平常合理销售毛利率为10%,则总分公司间合理价格应为16.2万元(18-18×10%)。税务机关可按照这一价格调整深圳金马利分公司从美国万雅集团公司的进货价格。 [案例3]:
中国母公司把一批产品以1万美元转让销售给甲国子公司,甲国子公司再以1.5万美元的市场价格在当地销售。甲国子公司向当地非关联企业销售同类产品的销售毛利率为20%,中国税务机关调整母公司的销售价格=1.5×(1-20%)=1.2万元。
四 成本加成法案例分析
成本加成法是指关联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商品劳务时,可以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作为公平成立价格,进行价格调整。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成本加成法”中的成本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独立核算原则所应计算及定价的成本项目。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销售价格—成本)÷成本×100%
成本加成法常用于涉及制造、装配或生产向关联方销售的产品的情况以及用于确定集团内部服务供应商应得到的正常利润,如果制造商并不自己进行研发,也没有别的无形资产时,使用成本加成法就再合适不过了。
采用成本加成方法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必须隶属于同一上级单位;二是相关行业的公开财务信息可供参照;三是产品成本界定清晰。另外,还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制定原则和关联公司利润定位。
转移价格通常有市场价和成本加成定价两种方式。在缺乏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市场参照价格时,成本加成法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二是充分完整的间接费用。
由于是成本加成,成本费用的充分合理直接影响到价格的高低。在成本费用的核算上,双方必须坦诚,同时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费用。这样,制定价格基础就能做到合理完整。
三是准确合理的工时记录。由于产品的标准工时是核算转移价格的重要依据之一。产品的标准工时必须经过双方工程工艺人员的反复确认。同时,生产部须建立一套完整的产品工时记录,以便核对和产品工时的更新。 [案例1]:
中国A公司向甲国有关联关系的B公司提供一批特制零配件,生产成本1万美元,A公司向B公司的销售价格也为1万美元,即按照成本价格销售。市场上没有同类产品,中国税务机关经调查得知,该材料当地的合理毛利率为20%。 中国税务机关应当按下列价格进行特别纳税调整=1×(1+20%)=1.2万美元 [案例2]:
中国索贝利集团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泰国普罗堤分公司,作价9万元。经税务机关核查,中国索贝利集团公司生产这批产品的成本为8万元,销售这批产品的费用为2万元,正常情况下索贝利集团公司的销售利润率为10%。
根据上面所述,税务机关可以按成本加利法进行纳税调整。这批产品的合理成交价为:
(8+2)÷(1-10%)=11.11(万元)
因此索贝利集团公司的产品销售收入应调增至11.11万元,相应本年收入增加2.11万元(11.11-9)。
五 交易净利润法案例分析
交易净利润率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交易净利润法是指相对于一个合理的基数(如成本、销售额、资产)而言,纳税人从受控交易中实现的边际净利润。其运用的方式与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一致,但交易净利润法是一种完全的净利润法,是剔除了所有的经营费用后的利润。一般在毛利无法确定时,才考虑采用交易净利润法。选择正确的“净利”是运用交易净利润法的关键,在对经营劳务与分销业务的关联企业调整转让定价时,一般采用销售额收益率来计算调整额;在对生产制造商调整转让定价时,一般采用成本收益率来计算调整额。 交易净利润率法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交易净利润率法是一种以独立企业在一项可比交易中所能获得的净利润率为基础来确定转让定价的方法。交易净利润率法要求在受控交易下,纳税人取得的收益要与独立交易情况下非受控交易的利润指标进行比较。
第二、交易净利润率法要求比较的是净利润率(net profit margin),而非像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利润法情况下比较的是总利润率(gross profit margin)。这里的净利润是指经营利润或利息和所得税以前的收益。而总利润是指销售额减去销售成本(但不能减去各种费用)后的差额。净利润比总利润受交易条件差异的影响要小一些,所以采用交易净利润率法审核和调整转让定价也更合理一些。一般采用的净利润率指标包括销售利润率(净利润/销售额)、成本利润率(净利润/总成本)和资产收益率(净利润/营业资产)。
另外,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案例1]:
A是一家设在甲国的玩具公司,它在乙国和丙国有两个子公司。这两个子公司都使用母公司A研发的专有技术生产玩具娃娃。A在乙国的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往甲国母公司A,而没在丙国子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往第三国的批发商。A公司使用资产利润率(ROA)来评价各个公司的业绩。A公司是一家资本密集型的企业,由于其使用资产利润率指标来评价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所以在不存在使用交易法数据资料的情况下使用资产利润率来决定转让定价就非常合适。 [分析]:
在这个例子中,丙国的子公司取得的资产利润率为10%(资产价值按资产的原始成本计算)。两个子公司是世界上惟一生产这种玩具娃娃的公司,使用很独特的生产流程,所以没有外部可比数据。A公司使用以下方法来计算支付给乙国子公司玩具娃娃的价格。
乙国子公司使用的资产原始成本为1000万美元,根据10%的资产利润率,乙国子公司销售给母公司A的玩具娃娃应当取得100万美元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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