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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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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国子公司每年销售50万个娃娃给母公司A,所以每个娃娃的净利润应当为2美元。乙国子公司发生的总成本(销售成本加上一般和管理费用)为每个娃娃10美元。

这样,乙国子公司卖给母公司A每个娃娃的价格应当是12美元。这种方法实际上可以转化为成本加利润法,即成本加20%的利润。 [案例2]:

A是设在甲国的一家健康食品批发企业,它从乙国母公司P购买产品,然后销给各家独立的零售商。A公司与三家健康食品批发公司有关系,这三家公司都从欧洲制造商那里购买产品然后销给独立的零售商.所以A公司认为它的业务活动与这三家公司相同。但这三家公司是私人拥有,只有销售额和净利润指标可以取得。所以A公司决定选取销售利润率(ROS)来作为比较指标。 [分析]:

这三家公司的销售利润率分别为3%、3.5%和4%,A公司决定用3.5%作为参照,A公司近三年来的一般和管理费用平均占销售额的3%,并预计下一年的销售成本为销售额的6%。

这样,A公司必须取得12.5%的销售毛利率来取得3.5%的销售净利润率。A公司每个产品的零售价格为8美元,所以它每个产品必须取得1美元的净利润,以保证12.5%的销售毛利率。

这样,A公司向乙国母公司P支付的单价应为7美元。 [案例3]:

P公司是美国的一家公司,它从德国的一家子公司M购买塑料,然后在美国进行批发。而德国M公司的生产经营是由美国P公司发放的许可证,另外M公司是德国惟一的生产该种塑料的企业,它不向非关联企业出售这种塑料,只向美国的P公司销售。但在欧洲其他国家,有一些公司拥有美国P公司的许可证进行该种塑料的生产,然后销售给第三方的批发商。 [分析]:

美国P公司并不知道欧洲公司向第三方销售产品的价格,只知道它们的销售额和销售毛利率及销售净利润率。P公司原打算使用成本加成法来确定转让价格,但P公司通过进行功能分析,发现这几个欧洲公司的数据中都包括有大量的工厂一级的管理成本(德国的M公司也有这种成本),其中有些管理成本是经营费用的组成部分。但是P公司不知道销售产品的成本中有多少是工厂一级的管理成本。因此P公司就不可能得出毛利润,但跨国的净利润率可以确定,所以这时就可以使用交易净利润率法。

六 利润分割法案例分析

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应用利润分割法一般应进行贡献分析或残值分析。贡献分析是通过计算综合净利,检验关联企业在关联交易中的功能,通过分析财务数据资料来规定利润分割的百分比,然后进行转让定价的调整。残值分析是通过计算综合净利,检验关联企业在关联交易中的功能,按贡献分割残值,如对关联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的分割问题。运用利润分割法通常是分割净利,在不可能确定受控交易的费用分摊时,才分割毛利然后分摊费用。

最终合并利润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分割通常有两种方法:

一是贡献分析法,即利润的划分要依据各关联企业对某笔受控交易贡献的相对价值。在确定某一关联企业所做贡献的相对价值时,首先要分析其在交易中履行的具体职能、使用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同时还要考虑其所做贡献的市场价格或报酬。

二是剩余利润分析法,即首先将经营收入在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原则是使每个关联企业分得的收入都能够弥补其成本费用并得到与其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对称的报酬,在计算该对称报酬时应参考非关联企业从事相似经济活动所应取得的报酬水平;在经过上述第一阶段的收入分配以后,余下的则为关联企业集团的剩余利润,对这笔剩余利润的分配主要是考虑各关联企业所特有的资产,尤其是其中的无形资产,因为这些特有的无形资产应当能给企业带来一笔特殊的报酬。在剩余利润的具体分配比例上,企业无形资产的开发费用可以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案例1]:

甲国A公司与乙国的B公司是关联企业,A公司的经营资产为5000万美元,B公司的经营资产为1.5亿美元。A公司的销售成本为1000万美元,取得的经营利润为200万美元;B公司当期取得的经营利润为300万美元。现甲国要根据利润分割法来确定A公司向B公司的合理销售价格,并且用经营资产规模作为衡量对利润贡献大小的惟一参数。 [分析]:

由于A、B公司的经营资产规模之比为1:3,所以各自取得的利润之比也应为1:3,这样,A公司的利润就应在两个公司500万总利润额中占四分之一,即125万美元,而B公司的利润应为375万美元。由于A公司的销售成本为1000万美元,其向B公司的合理销售价格应为l125万美元。 [案例2]:

甲国A公司是一个制药公司,拥有两种药品的商标权,A公司将药品的商标使用权和药品加工权转让给了乙国的子公司B,B公司生产出药品后全部销售给A公司,然后A公司再将药品在甲国进行销售。 [分析]:

甲国税务部门用利润分割法进行利润分摊,并将A、B公司在获利过程中发挥的功能分为4种,即:销售、加工制造、销售方面的无形资产和制造方面的无形资产。税务部门按照成本外加100%的加价确定销售和制造功能的利润;A、B两公司的总利润扣除销售和加工制造利润后的剩余利润再按55%的比例分割给B公司拥有的制造方面的无形资产功能,按45%的比例分割给A公司拥有的销售方面的无形资产功能。 [案例3]:综合案例分析 [基本情况]

于某市的高科技园,系H国B公司在中国设立的独资企业,其注册资本139.7万美元,

经营期限50年,并于1996年6月投产。A公司主要制造长毛绒玩具,产品全部出口。

[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在股权关系上,A公司是B公司在华的全资子公司;在职能上,A公司负责产品的制造,B公司负责样品的开发、接订单和采购材料,A公司和B公司在职能上具有明显的互补性。在A、B公司之间的交易中,A公司产品100%由母公司B包销,A公司产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及其价格全部由B公司控制,A公司所需的部分原材料也由B公司提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4月颁布的《关联企业问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A、B公司构成关联企业关系(见表2)。

[案件调查与分析]

A、B公司之间发生了大量的关联交易,并存在滥用转让定价的可能性。当地税务局从A公司的财务指标人手,分析了该公司1996年一2000年的毛利率和利润率。结果发现,A公司除1996年和1997年开业之初出现亏损外,自1998年开始账面上出现盈利,但是1999年的销售毛利及该年利润率远远低于1998年和2000年的同一指标(见表3)。

税务局认为这种波动是不正常的。税务局进一步分析了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和职能分工,发现A公司的利润占A、B公司总利润的比例在1999年严重低于1998年和2000年(见表4)。

税务局认为,A公司的一部分利润转移给了B公司可能是造成A公司1999年销售毛利率和利润率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因此,税务局与A公司和B公司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协商。通过谈判,企业承认了A公司1999年利润比例过低以及滥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的事实,并同意接受税务局的调查结论和调整方案。 [调整方案]

税务局在调查中发现,A公司产品种类、产品规格十分繁多,并且每一批次产品在规格上的差别也很大,要想按产品种类、批次和规格进行统计相当困难。因此,税务部门无法采用传统的以交易为基础的价格法来调整企业的转让定价,只得转而考虑采用利润法实施调整。税务局认为,根据A、11公司在生产流程上的互补性和A公司的职能,A公司1999年的利润额仅占集团利润总额的18.18%显然不合理。税务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及其实施细则第54条第四款,采取“其他合理方法”对A公司1999年度的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具体的调整方案如下:以1996年、1997年、1998年和2000年这四年中A公司利润占A、B公司合计利润的比例为基础,计算这四年该比例的算术平均值,作为A公司1999年度利润占A、B公司合计利润的比例。经计算,该比例为58%。按该比例计算,A公司1999年度的利润额应为319万元,所以应调增A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19万元。 [案例评述]

第一,本案较有特色之处为,按照一个根据多年数据确定的被调整企业在关联企业集团总利润中所占的比重,来确定该企业被调整年度的利润。但采取这种调整方法应具备以下几个前提:

(1)A公司的产品全部出售给母公司B,产品具有相当的独特性,没有非受控可比交易和非受控可比价格可以利用;

(2)A公司是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涉及其他股东,因此,不须考虑其他股东对利润创造的贡献;

(3)A、B公司分别执行不同的职能,职能分析可以成为利润分割的基础。 第二,本案例的不足之处是:

(l)A、B的功能分析不是很深人。从案情上看,A公司只是一个加工制造商,不承担设计、销售的风险,设计和销售都由母公司B公司进行。那么,A公司作为加工者,它在整个产品链条中应该占多大的份额是一个需要细致分析、多方求证的问题。本案采取的是简捷的办法,用A公司在1996年、1997年。1998年和2000年这四年中其利润额占A、11两公司总利润的比重来确定其1999年应有的利润比重,这实际上承认了这四年中A公司利润占比的合理性,但实际上这四年A公司的利润占比是否合理还应当对A、B两公司进行详尽的功能分析才能得出

结论。本案虽然没有进行深人的功能分析,但采用的方法非常直观,容易让被调整企业心服口服。

(2)本案例没有反映出对报表中另外一些异常项目的分析,如A企业1998年的销售费用大大高于其他年度,1999年在销售收入下降的同时销售成本却有所上升;三大期问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成本的变化可能包含了其他形式的关联交易,如劳务或无形资产。对这些费用也应给予足够的关注。 (3)本案例没有对B公司如何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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