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籍幹部駐中國大陸管理規則辦法
1.目的﹕為明確規範駐外人員之權利義務及生活公約,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經公司核定為駐外人員者,其定義如下﹕ 2.長駐海外工作者. 3.權責﹕
3.1.駐外人員外調前應瞭解本辦法所規定之權利與義務,並需簽字認可並遵守本辦法. 3.2.本辦法視為勞動契約之一部份,由xx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人力資源部承辦.
4內容:
4.1.駐外人員職位歸屬:
4.2.1.駐外人員其監督權責為駐外單位最高主管.
4.2.2.駐外人員在海外之職位依當地之組織結構另冠頭銜. 4.2.駐外人員薪資:
4.2.1.駐外人員薪資依總公司規定核發. 4.2.2.所有駐外人員不得支領加班費.
4.2.3.駐外人員年終獎金及調薪標準比照總公司同時段辦理.
4.2.4.駐外人員或因公差而未能參加公司舉辦之旅遊或活動者﹐皆發給同額代金.
4.2.5.駐外人員除享有原有之勞保福利外,並每人加保壹仟萬元之旅行平安險,由總公司
人力資源部承辦﹐並提供駐外人員平安險複印件.
4.2.6.總公司於2008/1/22公告,駐深圳廠臺灣幹部平日也享有意外險之保障,並將意外險
制度改為24小時均有意外險之方案,相關人員與保額說明如下:(以下保額為新臺幣)
1000萬意外險加保資格:駐外副總級以上人員. 520萬意外險加保資格:駐外理級人員.
420萬意外險加保資格:駐外課級人員.(以上團險除享有固定額度意外險外,還包括60萬壽險,每次傷害醫療限額5萬(需收據正本),住院日額1000元.)
4.3.駐外人員離職或複職:
4.3.1.駐外人員欲離職者﹐應於二個月前提出申請逐級呈核﹐並辦理各項交接工作. 4.3.2.駐外人員欲申請複職重返總公司者﹐應於二個月前提出申請逐級呈核,並辦理各項交接工作.
4.3.3.駐外人員解除駐外人員身份後﹐於國內複職時﹐原則上應按國內原有職務複職.但總公司可依其在海外廠之表現加以晉升或依需要調派與其在海外廠職務查關之新職﹐個人不得有異議.
4.4.作息時間及閘禁時間:
4.4.1.作息時間:按當地作息時間為准,每天工作8小時;並視當地需要一律配合加班.凡需離開廠區時,應向各群主管口頭報備核准.週一至週五:工作時間為7:30-17:00.21:00-24:00可依工作狀況自由活動.(18:00-21:00為彈性加班時間)週六:工作時間為7﹕30-17﹕00.17:00-02:00,可依工作狀況自由活動.
4.4.2.門禁時間:(以進入廠區大門為准)週一至週五及周日:門禁時間為24:00.週六:門禁時間為02:00.
4.4.2.1.上項門禁之緩衝時間為10分鐘,逾時未回廠者罰人民幣1,500元.
4.4.2.2.外宿及閘禁延時申請:一因事需外宿或延長門禁時間者,需事先向各群群主管報備原因(若群主管不在,應向其他群主管報備),並填寫台籍幹部請假(外宿、延長門禁)申
請單經各群主管核准後,應送至管理群群主管簽核並由管理部存檔備案.(最遲應於隔日下班之前完成核准手續)二因公務(例如:接待客人、出差等.)需延長門禁時間,口頭報備群主管核准即可.
4.5.請假/特休假/探視假: 4.5.1.請假/特休假:
4.5.1.1.駐外人員除有特殊狀況外﹐請假均以年度之特休假為主.(年度特休假日數由
總公司總務課人事單位核定,並知會派任地之管理部)
4.5.1.2.請假必須以填寫台籍幹部請假(外宿、延長門禁)申請單經各群主管核准後,
應送至管理群群主管簽核並由管理部存檔備案.管理部並於每月3日前傳回總公司總務課人事單位,以利薪資之核算.
4.5.1.3.請假天數超過年度享有之特休假﹐應按總公司之請假規定辦理.
4.5.1.4.駐外人員之特休假應於當年度休完,應休而未休之特別假依勞基法規定視同
棄權不發放代金.
4.5.2.探親假:
4.5.2.1.駐外人員于派任地每滿90天﹐得享有12天(含旅行時間)之探親假.
4.5.2.2.駐外人員申請探親假需填寫台籍幹部探假申請單經各群主管核准後,應送至
管理群主管簽核並由管理部存檔備案與知會總公司總務課人事單位.(請假應於3日前完成核准手續)
4.5.2.3.探親假申請需知會國貿課辦理相關托帶業務.
4.5.2.4.駐外人員于探親假期間應至總公司述職一次,並至總公司人事單位辦理相關
業務.(因事無法至總公司述職應于請假單注明原因).
4.5.2.5.依公司規定返國者﹐其交通費由公司支付.除特殊狀況外﹐飛機以經濟艙為
原則.
4.5.2.6.駐外人員于往返途中﹐如有違反各國法令及民俗者應自行承擔責任.
4.5.2.7.返台休假人員如有特殊情況需延長假期,應口頭向群主管報備核准.返回駐地
後需補填請假單作為請假依據.
4.5.2.8.駐外人員未駐滿90天,非因公務需返台者﹐除符合勞基法第四十一條第六項
喪假規定中:第一款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第二款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外﹐機票及其它費用均自行負責.
4.5.2.9.如因工作需要未休探親假者﹐管理部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個人護照影印
本送交至總公司總務課人事單位審核﹐該單位將會依照個人出入境資料,核發未休探親假日數之薪資,並補貼未返台之機票費﹐每趟可補貼人民幣2,500元整.
4.5.2.10.派外駐廠滿一年可享有一位親友來訪機票,費用含:香港臺灣往返機票、香港
至深圳交通費及簽證費等.)
4.5.2.11.於當地休探親假者,可申報交通費用(含:機票、機場稅、車費等),最高不得
超過人民幣2,500元整.
4.6.駐外人員管理規章﹐規定如下﹕
4.6.1.駐外人員家中有緊急事故時﹐可通知總公司,總公司將派海外部人員專案處理.4.6.2.不得收受廠商之賄款,經查屬實者罰其賄款金額之100倍,並接受法律制裁不得有異議.
4.6.3.早會遲到罰人民幣20元,缺席罰人民幣200元.(因事無法參加需于開會前向群主管或會議主席報備.)
4.6.4.協力廠商至廠區洽公,用餐時以員工餐廳及台幹餐廳用餐為原則.
4.6.5.大陸地區之協力廠商及同業須經群主管核准﹐方可進廠參觀.臺灣地區之協力廠商及同業須經董事長核准後﹐方可進廠參觀.其他非公司人員一律不得帶進廠內參觀﹐違反者撤職查辦.
4.6.6.破壞公司名譽﹐洩露公司機密﹐打擊員工士氣等種種不法之言行舉止﹐違反者依情節輕重按總公司規定懲處.
4.6.7.凡離廠外出者(含上班與下班時間)必須由向群主管報備﹐私自外出及知情不報者﹐每人罰款人民幣300元.
4.6.8.凡離廠外出者﹐回廠時間不得晚於門禁時間﹐違反者罰款人民幣1500元.因公務(例如:接待客人、出差等.)或有正當理由且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4.6.9.自由活動時間,各群應有台幹(或代理台幹)值班輪流留守,違反者一律罰款人民幣1500元.
4.6.10.不可攜帶非婚姻關係之異性回廠夜宿﹐違反者撤職查辦.
4.6.11.除星期六晚上(18:00-02:00)及星期日(00:00之前)可在廠內玩牌外﹐其餘時間均不可玩牌﹐違反者每人罰款人民幣300元.上班時間玩牌者,一律開除.
4.6.12.不可惡意破壞公物或占為私用﹐違反者除照價賠償外﹐加罰人民幣300元. 4.6.13.不可毆打或侮辱大陸員工﹐違反者撤職查辦. 4.6.14.交誼廳禁止吸煙﹐違反者罰人民幣50元.
4.6.15.駐外人員彼此應精誠團結﹐不得打架﹐互毆﹐或侮辱同仁﹐先動手者經查屬實撤職查辦.
4.6.16.團體絕對禁止有個人行為出現﹐違反者依情節輕重﹐按總公司規定辦理懲處.
4.6.17.攜眷赴任之人員,對於眷屬之個人行為與安全應加以管制.因個人行為所造成之個人損傷或公物損壞應自行負責.
4.6.18.以上所有罰款一律充作台幹福利基金,該基金由管理部經理管理.台幹基金使用需經過各群群主管同意後,方可使用.附錄:深圳XX廠台幹進出管制守則
一目的﹕為保護台籍幹部之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二範圍﹕台籍幹部出入門衛所管轄之大門口. 三權責單位﹕轄屬管理部之門衛及其主管. 四內容﹕
1.大門保安對台幹出入大門應詳細記錄其出入時間﹐並每日將記錄冊上呈管理部主管核閱.
2.大門保安如無據實記錄者﹐一律撤職查辦.
3.管理部主管對違反門規定而無據實呈報﹐一律撤職查不得有異議.
4.所有台幹不得指使大門保安偽造進出時間,查經屬實者一律撤職查不得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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