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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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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为加强对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学校设立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管理中心始终秉承 “以人为本”、“学生至上”、“三育人” 的现代教育理念和学生工作部“服务、奉献、创新”的工作理念,以提供科学规范的管理、热忱优质的服务、整洁优美的环境、健康向上的氛围为目标,努力为同学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营造安居乐学的公寓文化氛围,为学校教育科研的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条 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护同学的利益,学校要求住宿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公寓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城市学院大学生公寓所有住宿学生(包括外来进修、实习等入住人员)。

第二章 学生入住、调整和退宿

第五条 凡本校录取的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学生,愿意遵守本规定的,即可住宿学生公寓。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人员,可凭入学证明及有关证件向管理中心申请入住。

第六条 根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和要求,学生入住安排遵循同一学院相对集中、男女分宿原则进行。学校计划内学生由管理中心根据寝室房源情况,统一安排到指定的寝室、床位入住;计划外学生入住根据学生公寓房源情况进行安排。

第七条 为维护正常的公寓秩序,未经管理中心批准,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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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管理中心安排其他人员入住或以任何方式、途径使室友从寝室搬出。

第八条 学生公寓实行查房和卫生安全检查制度。管理中心、学工部和保卫处不定期对寝室进行安全卫生检查。若发现不安全因素,管理中心有权采取相关措施,其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学工部、各学院学工办。安全卫生检查结果记入学生公寓行为档案,作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精神,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居住。如特殊情况在校外居住者,必须经家长签字认可,经院(系)学生工作专职书记批准,并与管理中心签署《自动退宿登记表》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学生校外住宿期间,在校外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完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管理中心办理退宿

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向管理中心申请,另行安排。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应交纳住宿费。

第十一条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换寝室的学生,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专职书记同意后,交管理中心审批,批准后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的收取标准,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学校计划内学生及其他常住人员,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每学年交纳一次,包含本学年的两个学期。入住时间按学年计算,非毕业生从上年暑期到次年暑期为一个学年,毕业生从上年暑期到次年学校统一规定的离校时间为一个学年。

第十三条 对因毕业、结业、培训到期、退学、转学、出国等及其他原因终止学籍,因休学等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寝室;学生因退学、转学、出国等个人原因退宿时,应提前递交申请。已交住宿费从办理退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退还剩余月份的住宿费(以自然月为单位);因其他原因提前退宿时,住宿时间不满半学年按半学年收取住宿费,超过半学年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外出实习的学生,按正常就学对待,不办理退宿。

对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学生除外),一般不再恢复其入住资格;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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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原因,可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决定是否安排入住。

第十四条 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要注意爱护寝室公共财物,主动配合管理人员清点公共财物,如有缺损,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严禁在寝室墙上、床板上、门和走廊上乱涂乱画,以及张贴广告、宣传画、海报及不健康的宣传品等;严禁焚烧纸张和其它物品。若有违反,将按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寝室清扫、维修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有权根据学生入住情况、寝室维修等工作需要,对学生寝室进行调整,涉及的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调整工作。

第三章 安全保卫及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寝室安全,严禁在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以及传播病毒(病菌)等危险物品。遇火险火警、火灾等突发情况时,应及时采取灭火、报警、撤离现场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及管理中心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因擅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造成

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因故需借用本寝室钥匙的,须凭有效证件到管理室办理。不得将寝室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或加装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报告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学生本人负责。违反本条规定引起的一切责任由学生自负。

学生寝室内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住宿学生应妥善保管个人物品,学校提供有偿保险柜业务服务。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增强消防意识。寝室内严禁违反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法规、条例,违反者除按《湖南城市学院违纪处分条例》处理外,还将追究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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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学生寝室实行检查制度,管理中心定期或随机对寝室所住学生进行检查。学生应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积极配合工作,发现有同学违反安全规定和公寓管理规定,或有可能给其他同学带来利益损害的行为,应及时阻止或报告工作人员出面处理。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出示有效证件,并在值班室登记。所有来访客人须在当天晚22:00前离开寝室。会客时不要影响其他人员学习和休息,不得有妨碍他人或有不雅的举止言行。异性会客须遵守相应的会客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寝室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楼内管理人员或校区宿管办。住宿学生如发现寝室内有传染性疾病疑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学校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变更和安排。

第二十四条 遇有被抢、被盗、被骗、失火等情况,及时拨打校保卫处电话:6353133;派出所电话:6350110;管理中心电话:6353288。

第四章 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二十五条 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寝室公益劳动。袋装垃圾要及时扔到垃圾箱内;废充电电池等危险废弃物放入指定的危险废弃物存放点。保持室内干净整洁、通风和走廊“24小时无垃圾”,爱护寝室周围绿化地,自觉保护环境。

第二十六条 讲究文明礼貌,遵守文明公约。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和睦相处,珍惜他人劳动成果,自觉配合卫生、文明监督、晚寝检查等各项工作。寝室内严禁打球、踢球、溜冰等。熄灯后,不大声喧哗和进行打牌、下棋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寝室内严禁赌博、起哄闹事。如有违反且不同劝阻者,参照本办法第十二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寝室内严禁经商或其它相关行为。未经管理中心批准,任何学生、单位、团体不得在公寓和寝室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严禁组织旅游、影视票等代售及校外勤工俭学等中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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