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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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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建筑业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86号令),《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第8号令),《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247号令),《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83号)。

二、办理程序:

1、事故审查确认:辖区内建筑业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应在事故发生3个工作日内向区建设管理中心报告(工伤报告材料应经法人级企业加盖公章),区建设管理中心需审查确认(非施工现场内、非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伤害,只确认施工项目及时间),并签字盖章。

2、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建筑业工伤认定申请表》、伤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伤者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区建设管理中心出具的事故审查确认材料、伤者同事手写的事故伤害证明并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明材料:①受到机动车

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上下班时间证明、居委会出具的家庭住址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②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或法律文书;③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所作的证明材料;④其它特殊情况,需提供能够证明情况的相关材料。

3、工伤治疗: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应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就近抢救治疗,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因伤情需转诊转院治疗的,必须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市工伤中心备案批准后,方可转院。

4、待遇申报:

(1)申报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填写《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用通用缴款书》、《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病历、医疗发票及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到市工伤中心办理工伤医疗费用申报。

(2)申报辅助器具配置费:经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农民工,由用人单位持《确认项目结论通知书》至市工伤经办机构备案批准后,到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免费配置辅助器具,其费用由保险基金支付。

(3)申报伤残补偿待遇:由用人单位填写《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及相关材料。

(4)申报工亡补偿待遇:由用人单位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供养条件的,须提供供养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

5、待遇支付:每月22日前市工伤中心将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转至用人单位,伤残待遇和工亡补偿待遇委托邮政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农民工可携单位介绍信就近到邮政储蓄网点领取。

三、服务地址:

1. 工伤保险登记:政务环路88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 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电话:63536157 2、事故审查确认:翡翠路398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楼2217室 区建设管理中心,电话:63679082 3、工伤认定申请:翡翠路398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楼2411室 区人事劳动局,电话:63679063 4、劳动能力鉴定:金寨路与庐江路交口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电话:62629963

5、工伤待遇支付:政务环路88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 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电话:63536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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