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管理办法》及积分管理系统操作答疑
问题1: 根据288条给予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否还要折算成积分。
解答:不再折算积分,因为《积分管理办法》规定只适用于轻微违规行为,即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轻微的行为是违规行为。288条完全和积分管理脱钩。
问题2:劳务派遣制员工的轻微违规行为是否适用《积分管理办法》?
解答:《积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适用于建设银行境内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既包括劳动合同制员工,也包括劳务派遣制员工。
问题3:《积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发现工作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应当对违规当事人及其直接管辖行连带等值积分,但直接管辖行自查发现的,不对本行积分。”那么什么是直接管辖行?机关各职能部门、分理处、储蓄所自查的如何积分?
解答:首先,直接管辖行是指对工作人员有直接管理权限的综合性支行以上的分支行。包括:省分行、二级分(支)行(部)、综合性支行。其次,综合性支行是指既能够提供综合性银行服务,同时又承担对下辖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能的支行,主要包括现有的城区支行、县(市)支行中有下辖营业机构的支行。最后,机关内设职能部门,网点型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自查视为其直接管辖行的自查工作,不对本机构积分。
问题4:积分标准分值可否变动。
解答:除总行修改积分标准分值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能对积分标准分值进行变动,在积分过程中只能对应每一项积分标准进行积分,分值不能翻倍、打折、更不能出现带有小数点的分值。
问题5:如一人的违规行为同时触犯《积分标准》多项规定,同时又发现其违反288条规定,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如何操作?
解答:采取吸收原则,依照288条进行合并处理。 问题6:《积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积分处理减免,这就是说积分可以减免,对吗?
解答:错误,积分处理的减免不是积分的减免。积分是积分,是对违规当事人轻微违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积分处理是积分达到一定限度时给予的处理,包括了书面警示、通报批评、责令本人停职检查,并给予调整岗位、待岗培训等处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积分是不能减免的,但积分处理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减免的。
问题7:《积分管理办法》实施后,基层机构负责人仍是有权积分人吗?基层机构还有积分管理员吗?
解答:《积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第(二)、(三)、(四)项规定将积分权赋予积分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即总行、分行、综合性支行履行监察职能的部门。原来的网点、业务部门、机构负责人积分的权力全部被取消,变更为积分建议权。另外基层机构也不再设置积分管理员。因此基层机构积分工作的开展,完全依靠行使建议权的负责人积极主动的管理工作。对应该发现而未发现或应该建议积分而未建议的积分建议人应严肃问责。
问题8:基层机构的有关积分审核、录入、复议等积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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