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7
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或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为持有人)根据对已上市中药的认知,基于风险控制和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要求,针对在生产、质量控制、使用等方面拟进行的变更开展研究和评估工作。
本指导原则涉及事项包括:变更生产工艺、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变更规格或包装规格、变更注册标准、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有效期或贮藏条件、变更制剂生产场地。对于其他变更,应根据其具体情况,按照本指导原则的基本原则进行相应工作。
按照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本指导原则对所述及的变更划分为三类: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重大变更是指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中等变更是指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有中等程度影响的变更。微小变更是指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基本不产生影响的变更。对于变更类别可能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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晰的,持有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和研究评估结果确定变更类别,进行相关研究。
本指导原则以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及技术指导原则为基础,基于风险控制和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要求,通过研究、总结、吸收近几十年来中药生产过程中变更研究的经验和成果,根据中药特点,从技术评价角度列举了目前中药常见变更事项及其分类,阐述了对已上市中药拟进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应开展的相关研究验证工作。各项研究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参见相应的指导原则。
持有人作为变更研究和研究结果自我评估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本指导原则的原则和要求,充分考察研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影响,在对研究结果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进行变更的实施。
本指导原则所列变更分类是基于对所列情形的一般考虑,仅反映了当前对变更涉及的技术问题的基本认知。对于具体的变更,持有人应结合产品特点,根据研究结果确定变更类别。此外,由于已上市中药变更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本指导原则内容无法涵盖所有变更情况,而且随着工艺技术的不断发展可能出现新的变更情况,需要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而不断更新。如果通过其他科学研究获得充分的证据,证明变更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可以不必完全按本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变更研究。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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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借鉴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协调会( 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s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ICH)相关指导原则中的“质量源于设计”、“设计空间”、“既定条件”等理念和方法,在加强对产品工艺、质量研究的基础上,开展变更管理相关工作。
在药品研发及上市后变更研究过程中,特别是对于特殊变更问题以及由于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剂型等的使用出现的新的变更情况,持有人可及时与相应监管机构开展沟通交流。
二、基本原则
(一)持有人应履行主体责任
持有人应履行变更研究及其评估、变更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对药品的研发和生产过程、药品的性质等有着全面和准确的了解,建立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风险管理体系;当考虑对产品进行变更时,持有人应当清楚变更的原因、变更的程度及其对产品的影响,按照本指导原则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开展相应研究;并应特别注意加强对研究结果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其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及相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年度报告。
(二)变更应必要、科学、合理
已上市中药变更应符合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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