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省局2006年案例分析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4 21:40:07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淆,虽本案当事人就没有突出使用字号,而是突出使用了美国花花公子亚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称,同样也产生了混淆的实际效果。突出使用字号是构成侵权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突出使用会构成侵权,不突出使用或变相突出使用同样也可能会构成商标侵权。

我们不能局限于《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所列举了几种具体侵权情形,简单、机械地去套用法律条文,必须与时俱进,深刻领会《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及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精神实质,并不是没有列举的情形就不属商标侵权行为。由于法律法规的稳定性造成相对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它不可能穷尽并预见今后所有的侵权类型。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类型的商标侵权案件层出不穷,为保持其稳定性和适时性,《商标法》特意规定了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这一兜底条款,它实际上是赋予我们行政执法和审判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我们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可以个案把握认定。

第五、商标侵权本身就是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第一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其主要特征都是欺骗误导公众,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的当事人和厂家就是以“花花公子”为媒介,通过突出使用企业名称的不正当手段来混淆视听,企图规避法律,鱼目混珠获取不正当利益,它肯定会损害美国花花公子企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它既是商标侵权,也是

不正当竞争。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理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我们应该直接适应特别法——《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定性处罚。 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医院商业贿赂案 【案情简介】

分宜县工商局2005年度开展了纠正医疗机构医药购销不正之风专项治理行动,对该县部分乡镇医院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这些乡镇医院2003、2004年期间医药购销活动中,采购、销售药品及会计入帐方式基本相同,其具体做法为:医院向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供货商随货提供的供货单据对每一种药品表明三个价目表,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分别为“供应价”、“批发价”、“零售价”。药品批发企业出具的发票金额是供应价,医院按供应价支付货款,按零售价对患者销售。医院在会计上对应入帐的科目为:“零售价”计入“销售收入”,“批发价”计入“采购药品成本”,批零差价计入“药品差价收入”,批发价与供应价的差价计入“其他收入”或“事业基金”,即会计上的“采购药品成本”等于实际支付货款的供应价加上“其他收入”或“事业基金”。同时查明,批零差价率和药品零售价未违反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其他收入”或“事业基金”转入医院的总收入,用于医院支付工资、购买设备等日常开支。

医院承认计入“其他收入”或“事业基金”的批发价与供应价的差价

部分实际上是供货商的让利款。 【争议】

对案件如何定性、当事人是否违法,医院与办案单位、办案人员之间产生较大分歧。争议的焦点在于医院在帐目中以虚设“批发价”的形式收受供货单位让利款(折扣)能否定性商业贿赂。 第一种观点认为,供货单位向医疗供货,收取医院支付的货款,按实际货款出具发票后,并未向医院支付任何额外的财或物,且医院将所有收入都已入帐,用于医院正常支出,医院的批零差价率和零售价也未突破物价部门的限价规定,因此,医药之间的购销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同意第一种观点中不是商业贿赂的意见,但医院在实际进货价与零售价之间虚设“批发价”,进销之间的真正药品差价在帐上就被批零差价掩盖,从而达到差价率低于物价部门规定比例的目的。因此,医院的行为只是一种变相提高药品购销差价率的行为,应移交物价部门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医院在采购药品过程中,将供应商的折扣(即让利款)以虚设“批发价”、收入计入“其他收入”或“事业基金”的方式入帐,属不如实入帐,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评析】

本案中,药品批发企业随货提供一个批发价的价目表,却按低于批发价的供应价收取货款,其中的差价就是药品批发企业让利给医院的款项,因此,药品批发企业尽管没有在购销药品后给付任

何财物给医院,但让利款是与购销药品行为同时进行的,产生的后果都是医院在购买药品之外得到好处,其性质应当属折扣。对于这一点,医院也是认可的。

正常商业来往中的折扣与回扣,一字之差,构成合法与非法的分界点。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关于禁止商品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上看,折扣与回扣都是返还或退回给对方一定比例的财或物,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明示,在于是否真实入帐。本案中,医院的帐目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1、虚设“批发价”。任何一个价格,都是买卖双方交易或准备交易的结果,医院的“批发价”既不是与批发商交易的结果(与批发商交易是供应价),也不是与患者交易的结果(与患者交易是零售价),只是医院单方假想与批发商交易的结果,并不真实存在。2、计入“采购成本”的是批发价而不是供应价。虚设的“批发价”大于真实的供应价,计入帐目的“采购成本”就大于真实的采购成本,属于虚增药品成本。3、医院将让利款未计入“药品差价收入”,而是以“其他收入”或“事业基金”科目入帐,让利款实质是药品批发商返还给医院采购其药品的折扣款,并非医院其他任何途径来源收入。医院的入帐方式不能如实反映让利款与采购药品之间的联系,不能反映所购药品的真实成本,不能反映双方之间的经营活动,因此,以这种入帐方式接受让利款属不如实入帐,是帐外的,暗中的。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可以定性为商业贿赂,至于第二种观点

搜索更多关于: 省局2006年案例分析 的文档
省局2006年案例分析.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c4qcig8m1o39pugm7q9u3_10.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2-2023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