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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制度
作者:郭智敏
来源:《商情》2020年第10期
【摘要】竞业限制制度是劳动法中的一项关键制度,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密不可分。现行法律对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只有原则性规定的规定,相对于劳动者的层级有些笼统,虽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足以保障劳动者不因主动放弃自由择业权而导致的生活水平的下降,但就劳动者分层级来讲这样的规定未免有些不细致。高层级劳动者可能会掌握影响用人单位的发展趋势的商业秘密,但中层劳动者所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有时只是冰山一角。 【关键词】竞业限制;; 范围;; 特征 一、竞业限制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单独就竞业限制签订协议,针对掌握或者通过一定的工作时长将会掌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与商业秘密性质类似的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的劳动者,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劳动者在离职后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从事与原工作内容相一致或类似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将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制度。 (二)特征
竞业限制作为《劳动合同法》中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劳动者劳动权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竞业限制权利义务主体的特定性。 法律规定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其中竞业限制的主体并不广泛适用于每一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是专指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离职后到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将会影响用人单位发展趋势的劳动者,法律明确规定的有公司高管。因此许多用人单位与普通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实际上有侵犯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之嫌,系用人单位滥用其优势地位与劳动者签订不符合法律规定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以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竞争为目的。竞业限制的立法目的在于科技的发展变化给用人单位管理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用人单位要想在不断更迭的科技中占有一席之地其核心竞争力是高级人才,高级人才是一个企业向好发展的源动力,失去竞争力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高级人才的流失,高级人才离职意味着掌握用人单位核心商业秘密或者核心竞争力的劳动者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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