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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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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

作者:庄月萍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9期

摘 要 虚假诉讼日益活跃,不仅损害司法的权威及公信力,同时也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监督机关,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有力打击虚假诉讼。本文旨在通过对虚假诉讼特点分析,从检察监督的现状入手,探讨如何强化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

关键词 虚假诉讼 检察监督 利益

作者简介:庄月萍,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117-02

近几年,虚假诉讼日益活跃,不断渗透于各类财产案件中。虚假诉讼的频发对现有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也逐渐成为民行部门的重要职能。 一、虚假诉讼的特点

(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虚假诉讼在形式上基本是合法的,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提交相关的“合法”证据,从而达到非法的目的。例如,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或放弃答辩或诉辩简单,亦或双方当事人很快达成调解协议,然后得到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从而参与财产分配或取得财产。 (二)配合默契,查处难度大

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双方之间或一方与鉴定人、证人关系密切,存在亲戚、朋友等特殊关系或具有共同的利益关系,相互之间配合默契。例如,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案件中,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为亲戚或朋友关系。诉讼过程中,这类案件的当事人为了避免出现破绽,一般很少到庭,尤其是被告方,绝大多数选择拒不出庭。有些即使参加诉讼,也不会进行实质性的诉辩对抗,甚至有些当事人还为对方提供便利。而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密切关系,导致他们不会轻易出卖对方,增加查处难度。 (三)案件类型相对集中

虚假诉讼案件在民营经济发达地区更易发生。以浙江省为例,温州、金华等地区的案件数量明显高于省内其他市。其中容易发生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为以下几类:(1)资不抵债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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