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近日出台了《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全省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并且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被评称职以上等次有奖励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如果当年参加公务员法定培训成绩不合格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当年考核就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基本称职一年内不得晋升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不称职等次将被降职处理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降低一个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对
于无职可降的人员,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
此外,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这些情况不参加年度考核
根据办法,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当年到龄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但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对无违法违纪以及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雁峰区经贸局职工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职工考核工作,正确评价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职工考核是指对我局全体工作人员的考核,包括领导职和非领导职、在编和非在编职工。
第三条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职工考核与单位目标考核(绩效评估)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职工的考核,以职工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劳,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团结同事、热爱学习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执行力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不接受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职工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职工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按月度或季度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记实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单位(部门)专项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第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六)年度测评成绩在90分及以上。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六)年度测评成绩在80-89分之间。
第九条 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六)年度测评成绩在60-79分之间。
第十条 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六)年度测评成绩在60分以下。
第十一条 职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机关实际参加年度考核的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上年度目标考核或绩效评估为优秀的机关,在组织年度考核前,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按百分之二十确定。
第十二条 上年度目标考核或绩效评估为差(不合格)的机关,其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可按百分之十确定。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应根据不同职务层次分类进行。
第三章 考核机构和程序
第十四条 职工考核要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简便易行。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人事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由本机关领导成员、人事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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