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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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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

“弱势群体”是指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其缺乏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全面展开,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剧和社会阶层分化的加速,不但使转型前的弱势群体以显性状态出现,而且还催生了规模庞大的新的弱势群体。当前我国弱势群体问题的凸显,不但影响到社会稳定,降低社会的整合力,而且阻碍了社会的持续发展。本文在前人研究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以及“和谐社会”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现有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方面的措施与经验,深入挖掘了弱势群体维权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研究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以及解决弱势群体权益弱化问题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由前言和正文三章共两个部分组成:

前言主要阐述了改革开放后弱势群体问题的出现以及选择此问题作研究对象的背景和意义,概括地介绍了当前国内外对弱势群体问题的相关研究成果,简要地说明了本文的研究视角、主体内容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 对我国弱势群体的界定、特征及构成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从社会学领域出发对社会弱势群体作一般的界定以及从法学角度对社会弱势群体作法学阐析,并简要说明我国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

第二章 对我国弱势群体权益弱化的现状及其原因、影响进行了探讨。从社会弱势群体存在的负面影响、社会可持续发展、宪政价值目标、法律的正义以及社会伦理等方面论证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三章 对健全完善我国现有弱势群体权益法律保护的对策进行了探讨。针对现行立法保护不足的现状,设计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有效制度。 【关键字】 弱势群体 法律保护 和谐社会 【前 言】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引发的社会分层的结构性调整使社会弱势群体问题日益凸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快速稳定的增长势头,然而弱势群体的规模却大幅度增长,社会弱势群体问题日益严重。当前我国弱势群体的庞大规模和日益悬殊的贫富差距,表明弱势群体问题己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深入研究当前我国的弱势群体问题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只有从政策和制度上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和社会保护问题,才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如何认识与处理强者与弱者、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关系则是任何时期、任何社会形态都不能回避的重要课题,只有将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纳入法学视野,并归结为生存权、发展权的问题,才能使社会弱势群体获得持之以恒、行之有效的保护。十七大报告提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时下,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的创建过程中,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问题又被提到一个新的高度。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事关社会可持续发展、和谐社会的建立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

在我国,“弱势群体”的产生根源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表明我国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并已成为妨碍社会公平实现的重大障碍,

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尽管国家在缓解或保护弱势群体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情况和形势依然严峻,还需要我们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缓解这一问题。因此,深入研究当代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构筑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尤其是法律保护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弱势群体及其权益的界定

(一)“弱势群体”的涵义

社会弱势群体(social vulnerable groups)是从社会学界定和使用的一个范畴。国际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界对社会弱势群体有一个基本相同的定义,即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社会弱势群体并非真正的群体,它只是同类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集合。从群体的基本特征上来看,相对其他社会群体而言,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和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的特殊社会群体。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认识。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各自的界定。有的学者从经济能力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外在和内在原因、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1]有的学者从政治和法律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与另一部分人相比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2]

从经济学角度,陈成文的专著《社会弱者论》中这样阐述的:“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3]张友琴从资源配置的角度分析,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在资源配置上处于劣势地位且有困难的各类群体,有两方面的意义,第一,弱势群体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上不仅体现为经济利益的贫困性,也包括权力、信息、能力等诸方面的劣势与医缺;第二,这一群体存在生活困难且自身无法解决,需要外部的帮助。”[4]从社会学角度,郑杭生、李迎生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困难者群体。”还有,邓志伟的《让“弱势群体”由弱到强》一文中肯定:“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聚敛财富能力较弱,就业竞争力、基本生活能力较差的人群。”英国社会工作专家罗斯曼(Rothman)则认为,弱势群体是那些由于缺乏生活能力所造成依赖的人群,他们包括身体或精神残疾的人、年老体弱的人、童年时期丧失父母的儿童。[5]吉特曼(Giteman)和舒尔曼(Shulman)认为,弱势群体是那些由他们无力控制的环境和事件所压倒的人,包括爱滋病人、无家可归者、性虐待者、社区和家庭暴力的牺牲者,他们主要是儿童、孤儿、老年人、精神病人和长期患病者。[6]

就个人理解而言,所谓“弱势群体”是指社会上的一部分人,由于先天或后天的条件制约,缺乏较强的竞争力,不能或只能很少地占有社会资源,因此只能获得甚至不能获得较好的社会职业,使其收入分配较少或很少,只能过着水平较低的,主要是维持生存的生活,同时缺乏抵抗种种风险的能力,也缺乏依靠自己努力来改善其境遇的可能性,并在政治上、文化上和心理上都处于社会边缘。[7]

综上所述,不难得知弱势群体其实是一个社会概念,人类在任何时候,任何社会都会有特定的弱势群体,善待弱势群体实际上是强者对弱者的一种社会控制;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弱者是相对于强者而言,甚至不同人都有可能在弱者与强者的两个角色之间转换;弱势群体是一个动态概念,今天的弱者也许会是明天的强者,一部分弱者在革命时期,成为革命者而

变为强者,当年的统治强者在革命的洪流中也会变成弱者。同样,弱者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变成强者;弱势群体是一个历史概念,对无产者穷人来说我国的趋势是由多数变少数,这也是社会的历史进步的标志之一,在社会主义社会善待弱势群体应当是发展中的题中之义。

(二)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会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形成为相对强势或弱势的主体,这些原因主要有:1.存在隶属关系

这里并不单单身份关系会产生隶属关系,某些契约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劳动关系即属此例,劳动者通常是不得不成为一名被雇佣者,由此雇主获得了对劳动力的支配权,同时,也获得了对劳动者的支配权,隶属关系也就形成了。

2.信息不对称

虽然在某些社会关系中,当事人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对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造成二者地位实际上的不平等。例如,在消费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合同关系中的平等主体,但由于信息在两者之间的分布不均衡,作为自然人的消费者所掌握的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经营者对其商品、服务的信息的提供却占据主动。消费者获得的关于商品、服务的信息的多少取决于商家的行为,提供多少、怎样提供都不受消费者制约。因此,双方实际地位并不平等。

3.经济力量的差距

在原始社会以后,贫富差距甚至贫富悬殊始终与人类相随。在现代社会,随着具有强大经济力量的垄断组织的出现,现实社会中与之相对应的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力量根本无力与之抗衡。

4.自然原因和传统影响

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往往是社会中的弱者,虽然其中也不乏佼佼者,但整体而言,由于生理方面的自然原因甚至传统社会中的观念、歧视,他们往往在体力、智力、机会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5.不良的制度影响

制度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发展的机会。因此,作为一个现代国家,其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制定都必须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地避免人为地制造弱势群体。

(三)弱势群体的构成

“脆弱者群体的存在,是一种普遍现象”。[8]究竟如何认定哪些人属于弱势群体呢?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弱势群体的范围?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出不同的弱势群体范围,但如果划分标准不科学,将导致不当地扩大或缩小弱势群体的范围,这显然违背保护弱势群体的初衷。

因此,应参考其他国家在社会文明进步过程中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自身国情来加以认定。目前理论界对弱势群体并没有统一的界定,但根据我国使用该词语的时间及场合,可以清晰地看到弱势群体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对外开放而逐步产生的,它是社会各种利益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

纵观学者们的论述,可以大致地将下列人员纳入弱势群体的范畴:

1.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的意识、力量均有限,极易受到来自社会环、家庭、生活等方面的不良影响,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

2.老年人。老年人在我国主要是指年满60周岁的男人或年满55周岁的女人,他们的生理机能与此前相比,有很大的下降,在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维持生计的能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依赖他人或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保护。与青壮年相比,他们属于明显的弱势群体。

3.残疾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们。他们需要社会提供全方位的便利,给予关怀和保护。与心理、生理健全的人相比,他们必然处于弱势地位,在各种竞争活动中,他们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4.妇女。妇女由于其生理特点和肩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普遍存在一些性别歧视和不公平对待。故应将其归入弱势群体,照顾其特殊性。

5.失业人员。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失去工作的劳动者丧失维持生活需要的经济来源,其生存处于受威胁状态,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弱势群体。

6.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1他们虽然可以找到工作,但工种一般较辛苦,城市人不愿从事的工作通常由他们承担。在法律上,他们的权益保护规定不足,几乎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在社会地位上,明显受到歧视。

7.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城市倾斜政策导致农村发展滞后,制度上的藩篱造成社会的进步不能良性互动地带动农村的发展。“农民”成了劣等人的代名词,也成了最底层的弱势群体。这类人群生活极为困难,与社会主体人群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应该给予倾斜性法律保护。

8.因各种原因处于不利地位的其它人员。如少数民族、精神病患者、艾滋病患者、同性恋者、城镇拆迁户、消费者、突发性灾难受害者、在押服刑人员等。此类人群往往由于各种特殊的历史文化、生活环境、突发事件等原因成为权益被侵害者,其自身维权的途径狭窄,维权过程不透明,相对于社会主体人群,极易受到不公正待遇,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应当加强法律保护。

(四)弱势群体的综合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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