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财产险"增值税"理赔实务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的一种,纳税义务人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3.进口货物。
在财产险的理赔中,涉及到增值税问题的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和存货(流动资产)两类:
一.固定资产
企业在购买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固定资产时,即使销售方出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所支付的税额不能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为这些机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时,购买方属于最终的消费者,增值税额直接进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显然,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额属于保险标的.但根据新的<增值税条例>,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部分资产除外)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抵扣,因此,该部分税额不计入资产成本,也不再属于保险标的。
理赔时,如果是部分损失,对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修理,修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保险人支付增值税额.实务中大多数被保险人会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所以在保险理赔时要扣除。注意,新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非正常损失"的表述为"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被盗,霉烂的损失";换句话说,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资产损坏,修理所发生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如果是重置,进项税也同样能抵扣。
需注意的是,建筑企业交纳的是营业税,所以建筑企业提供劳务时一般开具的是建筑服务业的专用发票,建筑物理赔不涉及增值税问题。
二.存货
企业原材料的成本包括(购买金额,运费,关税等费用),增值税不进入成本,单独入账,计作: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列在负债科目的借方。在投保时,确定存货保额的依据是账面价值。由于账面价值是不包括增值税金额的,所以严格来说,增值税不是保险标的。但在实务中,在承保时往往未 向被保险人说明增值税不属保险标的。
在假设增值税为保险标的的前提下,理赔原则如下:
1.无论是部分损失还是全部损失,按照存货的账面价值进行损失理算。 2.如果被保险人已将存货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则增值税不赔.(被保险人往往以进项税转出为理由要求赔偿税额部分,这时可以依照非正常损失的解释向被保险人说明);
3.对于保税区企业,在够入原材料时是不要交增值税的,但保税区免税的前提是生产的产品必须要出口或在区内出售,如果发生事故,原料报废,被保险人需要补交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赔偿增值税(但不包括处理残值所必须支付的增值税部分)。有些保税区规定,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则被保险人可以拿保险赔付凭证到海关申请材料/产品报废,并不再追缴相关税费。
小结.处理增值税的思路:
1,判断增值税是否属于保险标的。
2,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意,后者是不能抵扣的)。
3,只要被保险人已经抵扣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则理赔时作相应的扣除(补偿原则);如不能抵扣,最好要求被保险人将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原件提供给保险人,防止欺诈。
4,熟悉各地的增值税管理条例,以作为理赔的依据。 5,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税务局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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