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银行业监管的现状
与发展趋势的思考
【摘要】目前,针对金融产品过度创新引发的金融危机,发达国家已经开始认真吸取教训,力求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充分揭示创新背后暗含的风险,并有效管理好这些风险成立银监会是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健全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决策,银行业监管在原有的基础上将得到加强,监管方式、技术、理念、制度会有所创新,从而提高监管效率、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和权威性,推动我国银行业尽快提高国际竞争力为保持监管的严肃性、权威性、强制性和一贯性,银行业依法监管已成为我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银行业监管现状发展趋势
一、我国对银行业监管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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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率政策
我国利率改革的方式是明确的,即渐进、有序,原则上遵循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先大额、后小额的步骤但是中国目前还没有明确全面实现利率市场化的时间表利率市场的起步较晚,从1996年开放同业拆借利率开始,此后又开放了银行间债券利率2000年开放了外币利率(小额外币存款除外),2004年存款利率管上限,贷款利率管下限的格局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至今也尚未形成基准利率体系,自然也没有简单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期权和期货这使得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也存在差距
2.商业银行的跨区域经营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的中小商业银行,即城市商业银行不能跨区域经营《城市商业银行暂行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在地级以城市设定,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家城市商业银行;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主要为本市中小企业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务
分析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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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城市商业银行是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产物与此同时还承担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的重担城市商业银行人员素质较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风险高度集中这是监管政策明文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不允许跨区经营的背景
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的推进,城商行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许多城商行提出了拓展发展空间、实现跨区域发展的要求对此,银监会与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达成共识,城市商业银行完全可以走出城市2009年4月,银监会调整了中小商业银行的准入政策规定中小商业银行的机构发展不再受数量指标控制,不再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分行和支行设定统一的营运资金要求,从而实现了基本上统一监管标准,实施同质同类监管
3.混业经营
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最初期,我国金融业并不是分业经营的当时,商业银行可以设立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比如,交通银行和太平洋保险就是连在一起的但是,由于后来金融业出现了一些混乱情况,当时一种主流的看法认为这些混乱来自于混业经营,因此就逐渐把金融业务切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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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同时在立法上加以保证,形成了一种比较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1995年通过并于200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的相关思路
我们正处于一个金融市场迅速创新、竞争不断加剧的年代这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银行业法规建设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监管部门应当审时度势,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明确相关政策法律改革调整思路,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
完善调整金融市场主体关系的主导性法律制度首当其冲的即是对我国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相关法律制度的调整这些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银行业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不仅为国有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剥离不良资产,也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风险控制、财务管理、薪酬激励等方面进行了改革,但由于进行市场主体制度设计过程中主要按照政府意志展开改革,而未按照私法原理明确主体权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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