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平安建设达标命名单位
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平安定边”创建工作水平,推动平安建设向纵深发展,根据《定边县创建“平安单位”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平安建设达标命名单位(含乡镇、单位、村、学校)实行动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创建达标命名单位。
第三条 凡通过争创活动达到平安建设达标命名标准的,依照有关程序,逐级申报,经考(审)核合格后,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命名并授牌。
平安建设已达标命名单位,每半年都要对照《定边县创建“平安单位”实施办法》、《定边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目标责任书》进行自查,并书面报告县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评分情况,将考核结果报县平安创建领导小组复核。
第四条 经县综治委(办)考评复查,达到创建标准的,保留“平安单位”称号;因工作严重滑坡、不符合标准的,由县综治委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取消“平安单位”称号并摘牌。
第五条 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平安单位”称号: (一)日常工作中,单位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
设工作,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得力,工作大幅滑坡的;
(二)当年内单位发生在本市、县集体访3次以上,或赴省、进京集体访1次以上的;
(三)当年内单位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四)当年内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治安责任事故的;
(五)单位治安防范不力,连续发生治安案件、一般刑事案件,损失达1万元以上或重大刑事案件1起以上的;
(六)单位内部干部职工发生犯罪行为的;
(七)综治委(办)在日常考核中,发现有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八)命名后发现存在接受考评时,考核数据弄虚作假或隐瞒社会治安重要情况或信息,情节严重的;
(九)年度考评不达标,被县委、县政府 “一票否决”的; (十)其他需要取消称号的。
第六条 取消“平安单位”称号的程序:
(一)县平安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本县有不宜继续保持“平安单位”称号的,可向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审核撤销命名的建议。
(二)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核发现不宜继续保持“平安单位”称号的,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提出审核取消称号的建议。
县委、县人民政府对拟取消称号单位的建议,经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三)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该单位存在影响平安建设工作的情形,但可以不予取消称号的,由县委制发通报,对该单位进行批评,提出整改要求;该单位经整改依然不合格的,取消“平安单位”称号。
经县委研究决定取消平安单位称号的,由县委制发通报,对被取消称号单位第一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对发生严重问题的符合一票否决条件的,实行一票否决,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查究。
第七条 被取消称号的单位,当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命名。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定边县社会治安综合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