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植树绿化成绩突出,或检举揭发破坏园林绿化或园林绿化设施行为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或适当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分不同情节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乱砍树木,任意损坏树木枝条、影响树木生长或破坏绿化设施者,应赔偿损失,并按所损失的总额处以三至五倍的罚款。 (二)擅自拆毁、刻划林木、损坏花草,在树旁和林地、绿地内倾倒垃圾或有害物质、废渣、废水、堆放杂物、借树搭棚的,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由后勤部门据情处罚。
(三)对穿越、践踏绿篱、绿篱带、花坛者,在树下生火烧物或靠近绿篱带燃放鞭炮者等给与教育并口头警告,对屡教不改并造成较大破坏者,由后勤部门据情处罚。
(四)对乱垦乱挖绿地者,责令其限期恢复原貌,对逾期不改的,按海口市相关“侵占林地、绿地”条款处罚。
(五)盗剪名贵树枝、偷窃苗木、果实、盆果者,除按价赔偿外,处十倍以上罚款。
第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即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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