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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二审全面审?查原则 刑事诉讼法?立案管辖 ?分的重点 ?示 司法考试刑?诉考点:死刑停止 ?行 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 ?20条意 ?分解 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 ?18条意 ?分解 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 ?9条意 分?解
刑诉法:二审全面审 查原则
全面审查原 则(解释24 、247、248、249、260、261、262)。
1、全面审查原 则是指二审 法院需要对 收到的上诉 、抗诉案件从 形式和实质 两个方面对 一审
判决 所认定的事 实和适用法 律进行全面 审查,不受上诉或 者抗诉范围 的限制。共同犯罪的 案件只有 分被告人上 诉的,应当对全案 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审理附带民 事诉讼的上 诉、抗诉案件,也应当对全 案进行审查 。 2、根据最高法 院《解释》 248条 规定,共同犯罪案 件,如果 出上 诉的被告人 死亡,其他被告人 没有 出上 诉, 二审人民 法院仍应当 对全案进行 审查。死亡的被告 人不构成犯 罪的,应当宣告无 罪;审查后认为 构成犯罪的 ,应当宣布终 止审理。对其他同案 被告人仍应 当作出判决 或者裁定。此外,被告人之一 死亡并非属 于二审法院 可以决定发 回重审的情 形。 3、根据最高法 院《解释》 256条 规定,共同犯罪案 件,没有 出上 诉的和没有 对其判决 出抗诉的 一审被告人 ,应当参加法 庭调查,并可以参加 法庭辩论。
4、根据该《解释》 252条 规定,共同犯罪案 件,只有 分被 告人 出上 诉或者人民 检察院只就 一审人民 法院对 分 被告人的判 决 出抗诉 的,其他同案被 告人也可以 委托辩护人 辩护。
刑事诉讼法 立案管辖 分的重点 示
立案管辖是 刑事诉讼法 特有的,因此,属于常规考 点。关于立案管 辖的划分,刑事诉讼法 具体
规定如 下: 一、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的 案件范围 1. 贪污贿赂犯 罪
即刑法分则 八章规定 的贪污贿赂 犯罪及其他 章中明确规 定依照 八 章相关条文 定罪处罚的 犯罪案件。注意:(1) 贪污贿赂犯 罪中的行贿 罪与介绍贿 赂罪的主体 是一般主体 ,其他罪均为 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 员),因此,尽管行贿罪 与介绍贿赂 罪的犯罪主 体不属于国 家工作人员 ,也应当由检 察机关直接 受理。(2) 公司、企业人员受 贿罪(《刑法》 163 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 贿罪(《刑法》 164 条)、银行或金融 机构人员受 贿案(《刑法》 184 条)等商业贿赂 犯罪案件除 非法律规定 按照刑法分 则 八章定 罪处刑,否则不由人 民检察院直 接受理,而是由公安 机关管辖。 2. 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的渎 职犯罪
《刑事诉讼法 》 18 条 2 款规定,“国家工作人 员的渎职犯 罪”由人民检察 院立案侦查 ,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 的主体由“国家工作人 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具体指《刑法》分则 9 章规定的渎 职罪,共 34 个罪名。注意: (1) 《刑法》 398 条故意泄露 国家秘密罪 与过失泄露 国家秘密罪 的犯罪主体 虽然包括非 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但也应当由 检察机关直 接立案侦查 。(2) 下列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 所实施的具 有渎职性质 的犯罪由公 安机关管辖 :①非法经营同 类营业罪(《刑法》 165 条);②为亲友非法 牟利罪(《刑法》 166 条);③签订、履行合同失 职被骗罪(《刑法》 167 条);④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 员失职罪(《刑法修正案 》 2 条);⑤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 员滥用职权 罪(《刑法修正案 》 2 条);⑥徇私舞弊低 价折股、出售国有资 产罪(《刑法》 169 条)。这六个罪名 均规定在刑 法分则 3 章 3 节“妨害对公司 、企业的管理 秩序罪”中,不属于刑法 分则 9 章规定的渎 职罪,因此应由公 安机关管辖 。 3. 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利用 职权实施的 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和民 主权利的犯 罪
具体包括:①非法拘禁案 ;②非法搜查案 ;③刑讯逼供案 ;④暴力取证案 ;⑤报复陷害案 ;⑥虐待被监管 人案;⑦破坏选举案 。注意:⑴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的 这类案件对 犯罪主体有 特殊要求,即犯罪主体 必须是国家 机关工作人 员,如果不是国 家机关工作 人员从事这 些犯罪,那么就应当 由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而不是人民 检察院立案 侦查。根据刑法的 规定,非法拘禁罪 、非法搜查罪 、破坏选举罪 的犯罪主体 都是一般主 体,并不限于国 家机关工作 人员;而刑讯逼供 罪、暴力取证罪 的犯罪主体 是司法工作 人员,虐待被监管 人罪的犯罪 主体是监狱 、拘留所、看守所等监 管机构的监 管人员,报复陷害罪 的犯罪主体 是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这四个罪名 的犯罪主体 范围都小于 或等于“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的范围。由此可以得 出结论:所有的刑讯 逼供案、暴力取证案 、报复陷害案 、监管人员
殴 打、体罚、虐待被监管 人案都是由 检察机关立 案侦查的,但并非所有 的非法拘禁 案、非法搜查案 和破坏选举 案都是由检 察机关立案 侦查的,只有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实 施的这三类 犯罪才由检 察机关立案 侦查,其他人实施 的这三类犯 罪应由公安 机关立案侦 查。⑵下列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实 施的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 和民主权利 的犯罪,由公安机关 管辖:①非法剥夺公 民宗教信仰 自由罪(《刑法》 251 条);②侵犯少数民 族风俗习惯 罪(《刑法》 251 条);③打击报复会 计、统计人员罪 (《刑法》 255 条)。 4. 对于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实 施的其他重 大的犯罪案 件,需要由人民 检察院直接 受理的时候 ,经省级以上 人民检察院 决定,可以由人民 检察院立案 侦查 这类案件必 须符合以下 条件:①犯罪主体必 须是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 ;②在犯罪程度 上必须是重 大犯罪;③在犯罪手段 上必须是利 用职权实施 的,对于属于国 家机关工作 人员但不属 于利用职权 实施的案件 ,例如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 实施的强奸 罪,如果公安机 关不立案或 撤销案件的 ,人民检察院 不能经省级 以上人民检 察院决定而 直接立案侦 查,只能根据《刑事诉讼法 》 87 条规定的程 序对公安机 关的不立案 进行监督。④在审批程序 上必须经省 级以上人民 检察院决定 。审批程序是 :基层人民检 察院或者分 、州、市人民检察 院需要直接 立案侦查时 ,应当层报所 在的省级人 民检察院决 定。分、州、市人民检察 院对基层人 民检察院层 报省级人民 检察院的案 件,应当进行审 查, 出是否需 要立案侦查 的意见,报送省级人 民检察院。报请省级人 民检察院决 定立案侦查 的案件,应当经检察 委员会讨论 决定,制作 请批 准直接受理 书,写明已经查 明的案件情 况以及需要 由人民检察 院立案侦查 的理由,并附有关材 料。省级人民检 察院应当在 收到 请批 准直接受理 书后的十日 以内,由检察委员 会讨论作出 是否立案侦 查的决定。省级人民检 察院可以决 定由下级人 民检察院直 接立案侦查 ,也可以决定 直接立案侦 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 则》 10 条) 注意:上级人民检 察院在必要 的时候,可以直接侦 查或者组织 、指挥、参与侦查下 级人民检察 院管辖的案 件,也可以将本 院管辖的案 件交由下级 人民检察院 侦查;下级人民检 察院认为案 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 人民检察院 侦查的案件 ,可以请求移 送上级人民 检察院侦查 。(《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 则》 14 条) 二、人民法院直 接受理的案 件范围 1. 告诉才处理 的案件
具体包括:①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 害社会秩序 和国家利益 的除外;②暴力干涉婚 姻自由,尚未引起被 害人死亡的 案件;③虐待家庭成 员,尚未致人重 伤、死亡的案件 ;④侵占案。注意:⑴这几类案件 的起诉权,由被害人及 其法定代理 人行使。如果被害人 及其法定代 理人没有告 诉或告诉后 又撤回告诉 的,人民法院就 不予追究。被害人不起 诉必须是他 本人真实意 的体现,如果被害人 因受到强制 、威吓等原因 无法告诉的 ,人民检察院 或被害人的 近亲属也可 以告诉(《刑法》 98 条)。如果是被害 人死亡、丧失行为能 力或者是限 制行为能力 人以及由于 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 能亲自告诉 ,其法定代理 人、近亲属代为 告诉的,人民法院应 当依法受理 (“刑诉解释” 187 条)。⑵对侮辱诽谤 案、暴力干涉婚 姻自由案和 虐待案有结 果要求。如果侮辱诽 谤严重危害 社会秩序和 国家利益的 ,则是公诉案 件,由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如果是暴力 干涉婚姻自 由,引起被害人 死亡或虐待 家庭成员致 人重伤、死亡,则不由人民 法院受理,而应由公安 机关受理。 2. 人民检察院 没有 起公 诉,被害人有证 据证明的轻 微刑事案件
具体包括:①故意伤害案 (轻伤);②重婚案;③遗弃案;④侵犯通信自 由案;⑤非法侵入住 宅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 品案(严重危害社 会秩序和国 家利益的除 外);⑦侵犯知识产 权案(严重危害
社 会利益和国 家利益的除 外);⑧属于刑法分 则 四章(侵害公民人 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五章(侵犯财产罪 )规定的,对被告人可 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 以下刑罚的 案件。注意:⑴这类案件有 两个条件:一是被害人 有证据证明 ;二是属于轻 微刑事案件 。⑵这类案件并 不是只能自 诉不能公诉 ,如果被害人 没有证据证 明,要求按公诉 案件处理,就应由公安 机关受理进 行立案侦查 。⑶如果被害人 不向法院起 诉,而直接向公 安机关控告 ,就意味着被 害人要求采 取公诉的方 式,公安机关应 当受理。⑷法院受理此 类案件之后 ,对于其中证 据不足、可以由公安 机关受理的 ,或者认为对 被告人可能 判处三年有 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应当移送公 安机关立案 侦查。 3. 被害人有证 据证明对被 告人侵犯自 己人身、财产权利的 行为应当依 法追究刑事 责任,而公安机关 或人民检察 院已经作出 不予追究的 书面决定的 案件。 这类自诉案 件有下列限 制性条件:⑴被害人能 供证据证明 被告人的行 为构成犯罪 ;⑵对被告人的 行为应当依 法追究刑事 责任,这是依刑事 实体法对被 告人行为衡 量的结果,应当追究刑 事责任是指 不属于《刑事诉讼法 》 15 条规定的不 追究刑事责 任的情形;⑶被告人的行 为侵犯的是 被害人的人 身权利或财 产权利;⑷公安机关或 者人民检察 院做出了不 予追究被告 人刑事责任 的书面决定 。这类自诉案 件实际上是 原本应当公 诉的案件转 化为自诉案 件,其目的是保 障被害人的 控告权,维护被害人 的诉讼权利 ,解决被害人 告状无门的 问题。 4. 被害人对人 民检察院不 起诉决定不 服而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 案件
依照《刑事诉讼法 》 145 条的规定,对于有被害 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 的,人民检察院 应当将不起 诉决定书送 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 不服,可以自收到 决定书后 7 日以内向上 一级人民检 察院申诉,请求 起公 诉。人民检察院 应当将复查 决定告知被 害人。对人民检察 院维持不起 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 起诉。被害人也可 以不经申诉 ,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 应当将有关 案件材料移 送人民法院 。这种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 院不起诉决 定不服向人 民法院起诉 的案件,也属于自诉 案件。 三、公安机关立 案侦查的案 件
注意:根据“六机关规定 ”,⑴涉税案件、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由公 安机关管辖 ,人民检察院 不应受理;⑵走私犯罪不 同于一般的 涉税案件,一般的涉税 案件应由公 安机关立案 侦查,走私犯罪则 由海关走私 犯罪侦查 门立案侦查 ;⑶伪证罪、拒不 行判 决、裁定罪由公 安机关立案 侦查,而不应由人 民法院直接 受理。 四、立案管辖 行中的几个 具体问题
1. 公民报案不 受立案管辖 的限制,《刑事诉讼法 》 84 条 3 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或者人民法 院对于报案 、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 自己管辖的 ,应当移送主 管机关处理 ,并且通知报 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 自己管辖而 又必须采取 紧急措施的 ,应当先采取 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 管机关。” 2. 公安机关或 人民检察院 在侦查过程 中,如果发现被 告人还犯有 属于人民法 院直接受理 的罪行时,应分别情况 进行处理:①对于属于告 诉才处理的 案件,可以告知被 害人向人民 法院直接 起诉讼;②对于属于人 民法院可以 受理的其他 类型自诉案 件的,可以立案进 行侦查,然后在人民 检察院 起 公诉时,随同公诉案 件移送人民 法院,由人民法院 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 院《解释》 194 条规定:被告人实施 的两个以上 的犯罪行为 ,分别属于公 诉案件和自 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 以在审理公 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 一并审理。)侦查终结后 不 起公诉 的,则应直接移 送人民法院 处理。
3. 人民法院在 审理自诉案 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 告人还犯有 必须由人民 检察院 起 公诉的罪行 时,则应将新发 现的罪行另 案移送有管 辖权的公安 机关或者人 民检察院处 理。
司法考试刑 诉考点:死刑停止 行
司法考试题 目注重切合 最新立法,《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 停止 行死 刑程序有关 问题的规定 》
是08年司 法考试之后 出台的,因此可能会 成为09司 考大纲的新 考点。本文就死刑 停止 行的 情形、处理程序、处理方式等 为考生做一 归纳,便于考生更 清晰的掌握 这一考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 》 二百一十 一条在 行 死刑的程序 中规定了可 以停止 行 。这样的立法 宗旨目的是 :尊重和珍惜 生命,防止错杀;遵循“疑罪从无”,更好地贯彻 我国一贯的 “可杀可不杀 的不杀”的刑事政策 ;严格 法,查清犯罪事 实;打击犯罪,鼓励罪犯立 功。 停止 行的 情形:
结合原先的《刑事诉讼法 》停止 行死 刑的情形包 括以下几种 情况:一、在 行前发 现判决可能 有错误的: 1.发现罪犯可 能有其他犯 罪的;
2.共同犯罪的 其他犯罪嫌 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 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的 其他罪犯被 暂停或者停 止 行死刑 ,可能影响罪 犯量刑的; 4.判决可能有 其他错误的 。
二、在 行前罪 犯揭发重大 犯罪事实或 者有其他重 大立功表现 ,可能需要改 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 孕。
注意,以上情形中 除了怀孕要 求是确实的 确定的外,其他都是可 能情形,另外对于怀 孕罪犯在羁 押期间人工 流产的,应视为正在 怀孕。 处理程序:
一、下级人民法 院发现的:下级人民法 院在接到最 高人民法院 行死刑命 令后、 行前,发现有刑事 诉讼法 二 百一十一条 一款、 二百一十 二条 四款 规定的情形 的,应当暂停 行死刑,并立即将请 求停止 行 死刑的报告 及相关材料 层报最高人 民法院审批 。最高人民法 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 罪犯定罪量 刑的,应当裁定下 级人民法院 继续 行死 刑;认为可能影 响罪犯定罪 量刑的,应当裁定下 级人民法院 停止 行死 刑。下级人民法 院停止 行 后,应当会同有 关 门调查 核实,并及时将调 查结果和意 见层报最高 人民法院审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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